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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出台 面向专业性较强职位

2017-09-30 12:29: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9月30日消息(记者何源)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规定旨在健全用人机制,满足机关吸引和使用优秀人才的需求,提高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规定》明确,机关聘任公务员,主要面向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

  规定中所指的聘任制公务员,是指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规定》指出,机关聘任公务员,主要面向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确有特殊需要的,也可以面向辅助性职位。同时应当制定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包括聘任事由、拟聘职位及名额、资格条件、待遇、程序等内容。

  聘任制公务员,一般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任合同方面,规定指出,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首次签订合同,可以约定一个月至六个月的试用期。

  在聘期内,公务员一般不得变动职位。根据工作需要、考核结果和本人意愿,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合同期满后可以续聘。

  对在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上表现突出、作出显著贡献、工作长期需要的聘任制公务员,《规定》明确,聘期满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或者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经批准可以转为委任制公务员。

  纪律监督方面,规定指出,聘任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如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新出台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局有关负责同志详细解释了《规定》对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具体举措,以及管理特点。国家公务员局表示,该规定的实施,有利于提高我国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构建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

  聘任制是我国公务员法的重要制度创新,公务员法第十六章对聘任制也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新出台的《规定》在此框架下,围绕聘任制公务员进、管、出等主要环节进行了细化。

  国家公务员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聘任制,主要定位于满足党政机关短期、急需的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需求,与市场接轨,构建能进能出的管理机制,发挥灵活用人的优势,达到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目的,为社会优秀人才进入机关开辟了新渠道。

  《规定》明确了“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是实行聘任制的主要范围,同时也补充,对工作急需、符合聘任职位条件的人选少、难以进行公开招聘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合同管理、平等协商、聘期明确”是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三大特点。对聘任制公务员,主要是依据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进行管理,聘任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五年。聘任期满,任用关系自然解除,被聘任者就不再是公务员。

  此外,国家公务员局表示,应当强调的是,聘任制公务员是拓宽公务员来源渠道的一种重要补充形式,不能用来替代其他来源渠道。对于专业性较强职位上的聘任制公务员,《规定》明确符合条件的可以转为委任制公务员。这是一项增加职位吸引力的政策,但要从严把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有序开展,避免制度执行过程中走形变味。

编辑: 周倩云
关键词: 聘任制;公务员;合同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