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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12日出庭支持抗诉 系全国首宗

2017-04-13 09:49: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广州4月13日消息(记者郑澍)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广东省高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姚某、余某诈骗抗诉案,广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袁古洁代表广东省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广东省高级法院副院长洪适权担任本案审判长,系全国首宗。

  开庭审理的为一起再审抗诉案件。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2013年7月,原审被告人古某、姚某谋划通过设立赌局诈骗谋财,姚某遂物色曾向其借款600万元的张某作为诈骗对象。同年9月,古某、姚某伙同广州某体院学生余某、曾开设赌场的陈某和具备“荷官”经验的周某,以开设“百家乐”赌局的形式先后两次对张某实施诈骗,共骗得人民币1394万元。同月,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一审认定古某等5人犯诈骗罪,其中古某、姚某系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和十年;认定余某、陈某、周某系从犯,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六年、五年和六年。五人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一致,但认定姚某系从犯,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改判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改判陈某有期徒刑四年;改判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申诉人古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省检察院申诉。广东省检察院认为,二审判决对姚某、余某量刑明显不当,遂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袁古洁副检察长认真审阅了该案全部案卷材料,依法讯问了原审被告人,仔细剖析案件细节,预判案件焦点,撰写法律文书。在当日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辩论。袁古洁指出,原审被告人姚某与古某共谋实施并自始参与犯罪,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及完成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决定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其事后退赃行为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而不是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原二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原审被告人余某在参与犯罪的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分赃数额等方面,均高于同为从犯的周某、陈某,而原二审判决对其处刑低于周某、陈某,明显量刑失衡;此外,对姚某、余某两人适用缓刑显失公平,应予纠正。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编辑: 朱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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