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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路海运赔偿额涉嫌违反《立法法》 专家建议废止
2012-11-25 09:59 来源:中国广播网我要评论中广网北京11月25日消息(记者郭淼)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国务院在本月16日,决定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为此有专家表示:航空公路海运赔偿限额规定同样都应废止,因为都涉嫌违反《立法法》。
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批准施行《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每名旅客人身损害赔偿限额40万元。04年的《运输条例》规定,公路运输旅客的赔偿限额为4万元。水路的赔偿也是4万。而铁路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是15万元。
对此,北京市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民航干部管理学院教授董念清表示,四种运输方式不同,归责原则不同,有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导致的赔偿标准各不相同。海上运输只是航空运输赔偿标准的十分之一。
此外,四种赔偿标准多年未修订,海上运输赔偿标准自1994年来没有任何修订,公路运输自2004年来没有变化,航空运输虽然修订过两次,但40万元的责任限额与经济社会发展并不适应。
另外,也有专家提出,现行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应该废止或修订。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新宝表示,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涉及民事基本制度的,只能制定法律。民事赔偿不是行政法规的立法范围。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限额也不应由国务院或民航局制定,而应该由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认为,现行的旅客限额赔偿规定都是较早时候制定的,都不是侵权责任法所说意义上的特别规定,所谓的特别规定,多是单方保护企业,运输领域的限额赔偿规定应该清理。
另外,董念清还提出现双重标准问题。他说:航空运输和海上运输国内国际实施不同的标准,国内航空运输的限额是国际的三分之一,海上运输国内赔偿还不到国际的十分之一。
为此,不少专家都认为应该完善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并建议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来立法,这样既避免了与立法法的矛盾,又可以与侵权责任法相衔接。同时建议将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归责原则,并按照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准,大幅度提高赔偿标准。
编辑:龙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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