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4月26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三部分。4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开展第38次检察开放日活动,主题是“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创新型国家建设”,同时举行了商业秘密司法保护检察论坛。是什么原因让最高检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如此关注?“跳槽”员工没有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与盗取商业秘密犯罪的界限是什么?如何才能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创新成果?

4月25日,最高检举行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创新型国家建设”为主题的开放日活动(央广网发 最高检供图)

北京中软融鑫公司是一家主营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软件等业务的国有控股公司,研发多款金融监管类软件,他们发现上海华颉公司出售的软件竟与自己公司研发的软件高度相似,而上海华颉公司的负责人正是2009年入职、2014年离职的业务分析师李某明,于是向警方报案。

公安机关以李某明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检察院起诉后,检察院经审查,追加上海华颉公司为单位犯罪,并追捕、追诉漏犯李甲、李某波,两人早于李某明入职,分别曾任北京中软融鑫公司副总经理、高级软件开发工程师。三人都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并成长为“业务骨干”,却一起谋划了这出“狸猫换太子”的把戏。北京海淀检察院检察官助理于丰源介绍:“我们查明,被告人李甲、李某明在任职期间,于2013年1月共同出资成立同业竞争公司上海华颉公司,由亲友代持股份,二人隐名实际运营。2014年2月李某明离职,担任上海华颉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该公司运营。”

李某明离职两个月后,李某波离职加入上海华颉公司,而李甲则继续在北京中软融鑫公司“卧底”。

于丰源介绍,李某波负责对上海华颉公司非法获得的北京中软融鑫公司软件进行“去标识化”等处理。而李甲仍留在北京中软融鑫公司工作,但参与上海华颉公司运营,2013至2016年间多次将北京中软融鑫公司软件模型资料等提供给上海华颉公司。

2013至2016年,上海华颉公司向多家公司销售金融监管类软件,给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150余万元。

于丰源说:“经鉴定,北京中软融鑫公司相关软件具有非公知性,上海华颉公司销售的软件与北京中软融鑫公司相关软件的非公知源代码具有同一性。

最后,上海华颉公司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李甲等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北京中软融鑫公司也收到了检察建议。检察官张志婧介绍:“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结合本案情况深入剖析案发背景及行为成因,挖掘被侵权公司在软件产品研发、市场推广销售领域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完善规章制度。北京中软融鑫公司收到检察建议后随即开展了系列整改工作,强化了内部法律教育,切实提高了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在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山东大型食品馅料企业久和集团负责生产业务近9年的副总经理赵某采购设备时受贿12万元,跳槽正久公司后又非法披露的“老东家”的商业秘密,使久和集团遭受损失342万多元。赵某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五十万元。近年来,此类案件逐年增多,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副主任宋建立分析:“2019年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案件数和人数,相比较2018年,分别上升了51.9%和60.7%,案件增长趋势明显。因商业秘密被不正当使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增长。特别是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了刑事保护的门槛,我们预计,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增加。”

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上海恩坦华公司有关汽车天窗的一系列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被曾任高级产品工程师,后跳槽到万超公司的于某某披露,并对部分技术申请专利,万超公司销售相关产品净利润高达1298万多元。万超公司被判处罚金四百万元;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十万元。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逐年增加引起最高检高度关注,专家呼吁专门立法(央广网发 最高检供图)

据不完全统计,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里,约80%以上涉及员工和前员工,涉案人员大都集中在核心的技术岗位和高级管理岗位,学历普遍比较高,也可以说是一种高智商、高技术的犯罪。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指出:“商业秘密在企业的发展、竞争中起的作用往往比‘有名有姓’的权利更加重要。不公开商业秘密可以长久保持它的竞争优势,所以商业秘密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知识财产。因为工作需要,我可以用企业里的商业秘密技术,但是当我离开这个企业的时候,得带着我的本事走,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就不能带走。”

如何更好地维护企业创新成果?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张志杰表示:“在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同时,我们要深入剖析案发背景及行为原因,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帮助被侵权企业排查管理漏洞和完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