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系统总结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13个方面显著优势,全面回答了在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上应该“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这个重大政治问题。“经国序民,正其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我们说坚定制度自信,不是要固步自封,而是要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让我们的制度成熟而持久。”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究竟“优”在哪里?要做到在守正中创新、在创新中守正,还应如何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百位专家谈中国制度》,特邀百位专家纵论优势、聚焦发展。今天推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法律为硬杠杠,扎牢制度的笼子!》。解读专家: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

  开篇立论

  国家监察权的确定,整合了反腐败资源力量,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有利于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推动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

  有问必答

  2016年10月27日发布的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将监察机关与人大、政府等并列提出,这在中央文件中尚属首次。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国家监察权,被认为是一种新型国家权力,应该如何认识这种“新权力”?

  秦前红:从孟德斯鸠开始,《论法的精神》提到国家的权力,过去主要讲三种类型:立法权,表达意志形成规则的权力;行政权,执行的权力;司法权最本质上就是一个判断权。监察权,兼具了行政权、司法权的一些要素,还具有政治属性,难以界定。它是需要有很高的政治智慧、法律智慧来设计相应的制度配置的一种权力,是巨大的制度创新。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既重新配置了国家权力,又重构了国家反腐败体制。监察权的确立是巨大的制度创新,它与曾经的行政监察相比较,新在何处?

  秦前红:过去的监察我们称之为“小监察”,它主要是使得行政系统政令畅通,解决行政系统里的渎职、违法行为,范围比较狭窄。当其他机关有类似问题怎么解决呢?过去的监察制度是解决不了这个问题的。现在的监察制度,打破盲区,做到监察的全覆盖,并且赋予它监察权能,比如它有了很强大的调查权,也有各种处置权,最严厉的处置是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全覆盖为“打老虎”和“拍苍蝇”织下密网,使监督不再有空白地带。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新体制的治理效能,收拢五指,重拳出击,一批腐败分子投案自首。我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转化而成的治理效能还体现在哪些方面?

  秦前红:我们当时有一个目标,叫做不敢腐。我的观感,从监察制度改革开始,接触到我们体制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人,他们会给我一个感受,他们对制度本身有敬畏。比如不能掌握了审批权后去卡、要、拿,社会的风气得到一个比较大的改变。一个制度,被官员敬畏,被老百姓期待,就会在心理上形成一种积淀。它会给予制度合法性、权威性,有了合法性、权威性以后,它会有一个震慑的作用,这也可以转化为一种效能。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到2035年要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体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还有哪些方面需要补短板、强弱项?

  秦前红:制度的治理,不是单打独斗,一定是一个制度的群,只有制度的系统互相发挥合力,才能够转化成巨大的治理效能。监察制度,它最直接的是要解决腐败的问题。但是,监察机关只是个专门机关,肯定不是这一家的事情,社会要形成一个合力,形成一个共识。因此要加强对广大公民的反腐败教育,这非一朝一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是个艰难的过程。

  监察机关行使的是监督权,自身是监督者,那么监督者由谁来监督?换言之,怎样确保监察权也被关进制度的笼子?

  秦前红:我们要去防范权力失控,一定要从制度机制上去设计。比如加强党的领导,它既是领导,也是一种监督。系统内部的监督,比如从线索的处置到立案、调查,有一套严格的流程控制。外部监督,强调监察机关与法院和检察院既要配合,更要互相制约。此外,我们还规定了监察法的53条,还有其他条款,包括人大的监督,新闻媒体、普通公民也可以采取批评、建议、投诉,这些都构成了监督措施群,形成一个监督的闭环。

  数说优势

  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公布实施,是新中国第一部反腐败国家立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大力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诞生,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纳入监察范围,清除监察空白、反腐不留死角,成为我国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将监督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党和国家监督制度不断健全,不懈努力终将换来海晏河清。(记者凌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