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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中院"过期"判地 曾宴请村民要求征地不闹

2012-10-06 10:45  来源:中国广播网我要评论 

  中广网安阳10月6日消息(记者吴喆华)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如今,在河南安阳,太行农用车辆厂的厂房却成了“空中楼阁”。因为集体土地所有证被撤销,这块地只有房产证,却没有土地证。为什么车辆厂迟迟拿不到土地证?这其中有哪些纠葛?

  18年前,因安阳县政府实施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的“千村百万工程”,李女士一家回到郑家村办企业,与郑家村村委会签订了《征地协议》,后来在这块地上建立安阳市太行农用车辆厂。安阳市安阳县政府2000年底向太行农用车辆厂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

  李女士:村委会三番五次到我们家让我父母回去办企业,一个村要有一个企业,我们就回去把征地办企业。

  随着市政府东区迁移工程,该地段升值明显。2004年10月,郑家村村委会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太行农用车辆厂的集体土地使用证。2005年1月,安阳市人民政府做出撤销车辆厂土地证的复议决定。

  李女士不服,提出第一,郑家村村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时效已超期,第二,做出撤销土地证的决定适用法律有争议。

  在2003年10月的一次双方民事案件的庭审笔录中,郑家村村委会对车辆厂的集体土地所有证进行了质证,这表明,郑家村村委会从知道车辆厂的土地证到2004年10月申请行政复议,时间过去近一年。李女士认为:明显超过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六十天的时效规定,将郑家村村委会、安阳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对此,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院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郑家村村委会因不知道申请复议权力及其行驶期限,怠于行驶该权力,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审判员崔永清:你如果按60日计算,那肯定是超期了。但是就说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除了60日之外这个是特别规定。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多位行政法方面的专家,有专家表示,行政复议法对于行政复议期限的规定较为宽泛,但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说法站不住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

  洪道德:你不懂也得遵守啊,难道你说没见过杀人要判死刑这个条文你就可以杀人了么,中级法院这个理由显然不太合理。

  记者查阅郑家村的征地收支记录发现,2005年11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72万多元的价格在郑家村征地22亩左右,几乎与此同时,2005年8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不予支持太行农用车辆厂要求撤销行政复议请求的判决。一位姓程的村民参加了当时安阳中院的宴席,他说当时一位安阳中院的副院长做出许诺,只要顺利征地,就能保证郑家村村委会打赢官司。

  村民:上一次中院的时候请客了,说是中院要征村委会的一块地,保证你的官司能打赢,但是征地这块保证村民不来捣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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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中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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