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5月18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依据我国刑法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面对检察官与案件相关人员接触增多,容易被“围猎”的客观事实,如何严防依法协商变成权钱交易?如何保证司法办案公开、公正、高效、廉洁?如何进行有效监督管理?最高检18日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扎紧了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篱笆”。

  “我对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我自愿认罪认罚……”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李某某酒后驾车造成3车受损,认罪悔罪,赔偿对方全部损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检察官林鹏说:“按照这个制度实施,肯定会维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诉讼权利。认罪认罚制度对其从轻、缓判处(依法从轻或者适用缓刑),他是能够得到实惠的。”

  为确保自愿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律师李军介绍:“我们要介入了解一些案情,也要听取检察院的一些意见,还要从辩护人、律师的角度和他们沟通案件的一些情况。”

  实践中,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检察官在认罪教育、刑事和解、控辩协商、量刑建议等方面要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律师进行大量的沟通协商。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分析:“在办理认罪认罚的案件中,检察官承担着更多、更大的责任,甚至是主导性的责任,所以很容易被‘围猎’。”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共25条,条条是“硬规”。

  苗生明表示:“《办法》全方位多角度有针对性地对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权力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扎紧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篱笆’。”

  《办法》要求案件管理、流程监控与信息留痕、公开透明相结合;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管理与外部监督制约相结合。苗生明分析:“严防依法协商变成权钱交易,保证司法办案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行稳致远的根本保障。《办法》既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又明确了监督部门的职责职能,从内外部制约监督上着力,防止权力滥用、以权谋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办法》要求,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官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苗生明表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检察官一般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确因特殊且正当原因需要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办公场所接待的,检察官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后方可会见。”

  在规范检察官量刑建议裁量权方面,《办法》强调,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官应当充分听取意见,开展控辩协商,依法在权限范围内确定应当向法庭提出的量刑建议。“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应当与审判机关对同一类型、情节相当案件的判罚尺度保持均衡。案件提起公诉后,出现新的量刑情节,检察官可以区分情形作出调整。同时,《办法》还要求对于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且认罪认罚,检察官拟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苗生明介绍。

  除了报告制度,根据《办法》,对于被害人不谅解、不同意从宽处理;当事人多次涉诉信访,社会矛盾尚未化解;食品、医疗、教育、环境等领域与民生密切相关;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必要向社会公开等五类拟作不批捕、不起诉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可以进行公开听证。

  苗生明举例说:“有的伤害案件,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真诚悔罪,愿意尽量赔偿,但是拿不出被害人需要的赔偿金,被害人坚决不同意谅解。这种情况如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办理,检察官可以通过公开听证,召集具有社会代表性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媒体人士、被害人等参加听证。这样做,一方面能够最大限度促进矛盾化解,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外部监督确保认罪认罚的正当性。”

  《办法》对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的职责,以及案件评查制度、办案流程之外监督作了规定。“如果某位检察官办理的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反悔的案件较多,确有必要进行评查,找出原因,帮助其改进工作,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实行。”苗生明说。

  《办法》强调,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不正当接触交往的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责问责。苗生明表示:“《办法》明确,检察官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办理出现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