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5月6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案件一进门,请托找上门”,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等问题长期困扰着司法机关。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先后印发三个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6日专门就此发布相关查处数据和典型案例。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有什么严重的后果?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典型案例释放了哪些信号?

  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等进行记录报告的“三个规定”被最高检党组认为是司法环境的“净化器”、保障公平正义的“安全阀”、检察人员的“护身符”,但是最高检政治部主任潘毅琴坦言,通过系统内巡视发现,检察机关以往执行“三个规定”的情况并不乐观。“主动记录报告基本为零,与‘案件一进门,请托找上门’的实际情况不符。”

  为此,去年8月以来,最高检党组要求“逢问必录”,并强调“过问或不过问都一样要依法办理”。潘毅琴介绍:“截至2020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2018年以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8751件,其中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占96.5%,干预、插手的占3.5%。”

  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2017年2月至8月,某县级市市级领导崔某插手干预市检察院办理的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案,多次要求检察长赵某某对彭某某从轻处理。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介绍:“赵某某没有拒绝,也没有按照规定记录报告,而是在人情压力下,在崔某的干预、插手下,没有依法履职,使得被告人重罪轻判。”

  赵某某在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时,明知彭某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审委会作出适用缓刑的决议未提反对意见。受崔某干扰案件影响,此案在法院对彭某某作出缓刑判决后,检察机关明知适用缓刑错误,未及时提出抗诉。2019年7月,崔某被开除党籍,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赵某某被党内警告处分;办案组主任检察官刘某某、承办检察官韩某某被政务警告处分。

  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指出:“这个案例,领导干部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恶劣效应,折射出检察人员不能屈从人情关系和不当的干预,而是要坚决予以抵制并依法履职,不让干预、插手行为得逞,否则自己就要面对纪律的处分,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最高检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王松苗说:“‘熟人’带来的风险多。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很多来自看起来不起眼却可能将检察人员‘拉下水’的‘熟人’。有的插手、过问来自同级党政领导,有的来自同事、下属、下级院干警,有的来自同学、朋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典型案例显示,某市公安局将“涉黑”人员李某等人刑拘,同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得知消息后潜逃,以90万元请托市检察院检务管理部副部长金某打探案情,请求不批捕李某。金某向副检察长陈某打听该涉黑案件如何处理,陈某答复“涉黑案件都得批捕”。金某认为此事无法办成,遂将90万元退还。2019年1月,金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陈某被省检察院通报批评。

  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介绍:“这是一起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违规过问办案的典型案例,副检察长陈某不仅没有记录报告,而且导致这个案件没有得到合法处理。金某不仅违反了‘三个规定’的要求,而且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受到了刑事追责。陈某受到了通报批评的处分。”

  无视“三个规定”要求会有什么后果?某直辖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王某接受他人请托,收受贿赂,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力,给辖区基层院有关人员打电话,为赵某涉嫌强奸案等案件的处理提供帮助。2018年,王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指出:“这个案例很深刻地表明,不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检察人员就会从一些轻微的违纪违规行为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而在某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某等人违反“三个规定”的典型案例中,因刘某等人的干预、插手,本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更导致检察、审判机关多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甚至犯罪。其中,2019年5月,刘某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2019年10月,刘某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王松苗分析:“‘自作’后果很严重。违反‘三个规定’的检察人员,如果不按照要求如实记录报告,一味‘自作’,必将失去得到组织保护、提醒、甄别甚至是悬崖勒马的机会,往往滑向滥用检察权导致司法不公的深渊,必将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显示,某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接受案件当事人或亲友请托,多次违规过问或干预下级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四名被过问的检察官予以拒绝,并在集中填报时作了补报。他们不仅没有被追究责任,还受到了表扬。“主动报告或免责。检察人员主动记录报告‘过问’情况,因此并未因他人请托而受牵连的正面案例,凸显了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对检察人员履职安全予以防护的‘铠甲’作用。”王松苗说。

  潘毅琴表示:“为防止实践中确实存在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比如将过问了解、反映情况等作为人情顺水推舟,甚至徇私、徇情办案,我们要求检察人员按‘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客观持续反映、过问了解情况,真正体现‘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从“主动记录报告基本为零与‘案件一进门,请托找上门’的实际情况不符”,到8个月报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等重大事项18751件,最高检“逢问必录”的“死命令”威力彰显。据了解,2019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先后41次对记录报告工作提出要求、作出批示,并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记录报告有关重大事项。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院检察长等“关键少数”带头填报、狠抓制度执行、融入办公办案全过程。这充分表明,任何工作“抓与不抓”就是不一样。随着“逢问必录”的习惯逐步形成,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情况逐步减少,司法环境正在得到改善,但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