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4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疫情防控期间,“居家办公出意外算不算工伤”上了热搜。何为工伤?在大家的普遍认知中,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叫做工伤。但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工伤认定的情形可谓五花八门。科研人员野外失踪算不算工伤?参加公司团建旅游受伤能否认定为因公负伤?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事故算不算工伤?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北京西城法院发布“工伤认定行政争议典型案例”,为工伤职工划出司法保护线。

  近年来,随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增强,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行政诉讼案件也相应呈多发趋势。近五年北京西城法院共审理社会保险类行政案件426件,其中工伤认定类案件72件,占比达16.9%,而且呈逐年上升趋势。说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原则,副院长毕菲介绍,首先是合法性原则。毕菲表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框架下行使司法审查权,准确适用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

  第二个原则是对职工倾斜保护原则。在法律框架下,更突出对职工的权利保护。毕菲表示:“工伤保险属于社会法范畴,应当突出国家对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和对职工倾斜性保护。因此,在法律框架下,最大程度使伤亡职工获得救治和补偿。”

  第三个原则是法益平衡原则。毕菲表示:“既要保障伤亡劳动者的救济和康复,也要考虑用人单位与社会整体的经济承受能力,避免工伤认定中一味从宽或从严。”

  实践中,不好判断“因工外出”怎么办?A科研院所地质勘探人员朱先生,因失踪2013年被法院民事判决宣告死亡。他的妻子提起关于朱先生的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材料中有科研院所出具的证明,上面载明朱先生1991年某日晚上因出野外失踪。人社局作出了工伤认定。科研院所不服,起诉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法官盛亚娟分析:“本案中没有证据能证明朱先生失踪的原因。A院所作为用人单位,先出具了加盖有单位公章的证明,认定朱先生为出野外未归;其后在复议程序中又否认上述证明,否定朱先生出野外的事实,前后矛盾。”

  法院审理查明,朱先生是科研院所地质勘探人员,出野外是一种工作方式。盛亚娟介绍:“法院审理认为,在职工发病和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缺乏相关证据证明而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事实推定。最终,法院支持西城人社局认定工伤的决定,判决驳回A科研院所的诉讼请求。”

  出游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张先生在休假期间与公司其他员工及家属等29人组团到广西旅游。旅游费由员工自理,公司先行垫付。后张先生在入住酒店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他的女儿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不予认定。法官吕江分析:“张先生在自费旅游过程中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所受伤害与工作并无关联性,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最终法院支持东城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判决驳回了张先生之女的起诉请求。”

  同样是出游,另一起案件中李女士受伤因与工作相关而得到法院支持。李女士等16名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去坝上草原游玩的活动,费用也由用人单位支付。在乘坐吉普车进行自费项目游玩时发生交通事故,李女士受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但是法院不这样认为。吕江表示:“用人单位组织活动目的在于加强团队凝聚力,增强员工协作能力,从而提升工作效率。因此团建活动虽然不是直接以工作为内容,但与工作相关,应当视为工作的延伸。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疫情防控期间,一些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居家办公,办公场所发生了改变,办公时间相对灵活,如果单位没有规定上下班时间,职工居家办公期间出意外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网上讨论热烈。实际上,每个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核心还是要看是否能够证明职工所受伤害是否与单位安排的工作有关,是否属于正在工作的状态下发生。

  实践中,送客户途中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作原因”?上下班途中遭遇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也要综合考虑每个案件不同的情形和因素。盛亚娟举例说:“实践中是否因‘工作原因’,需要结合是否为单位指派、是否出于单位利益、是否属于紧急突发情况等因素考量;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要认定工伤,必须在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而且不是故意犯罪。”

  吕江法官建议通过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人社部门及法院的多方努力,共同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广大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维权能力。吕江表示:“发生工伤事故时注意证据保存,特别对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事故因工作原因引发、受伤害事实的证据材料要注意留存,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避免因申请超期而无法获得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