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法院承认“鸳鸯判决”存失误 对暴力阻挠采访行为致歉
2016-12-09 18:00: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周口12月9日消息(记者肖源 王利)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前两天,中国之声报道了河南鹿邑法院一案两判的事件。三年前,鹿邑县的闫先生打了一场官司,法院却作出了同一个案号、同一个判决日期的两份不同判决书。本周一,有媒体记者前往法院采访此事,却遭到法院工作人员的暴力阻拦。昨天傍晚,鹿邑县政法委和周口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此次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在昨天的发布会上,鹿邑县政法纪工委书记李勇首先通报了鹿邑县法院暴力阻挠记者采访情况的处理意见:给予张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县法院免去其县法警大队大队长职务。
调查结果公布之后,鹿邑县人民法院院长齐梅英就法院管理不正规,进而造成暴力阻挠记者拍摄进行道歉。
齐梅英说:“都市频道两名记者被我院门卫强行阻止拍摄,争夺摄像机,造成摄像器材损坏的严重后果,对此,我们真诚地表示歉意。”
回归这起“鸳鸯判决”事件本身。一个案件,为什么会出现两份不同赔偿金额的判决书呢?今天下午,鹿邑县法院宣传科科长田振兴接受采访时说,的确是法院方面的失误。“由于案件承办人上传裁判文书的过程中,审核不严格,将当时判决书的草稿上传到外网上,出现网上判决书与实际送达判决书不一致的情况。在这件事情上,我院存在一定失误,现在案子已经进入再审程序。”
对于此前案件当事人闫卫星所说的,至今没有收到法院的判决书,田振兴表示,案件宣判后,法院就依法履行了送达程序。据田振兴介绍,案件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判决,承办人员于2014年1月21日向被告闫卫星的委托律师白杰送达了判决书,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字。在送达时就跟委托律师说了,判决是送达给被告闫卫星的,代理律师在收到判决后,应当将判决书转达给被告闫卫星。
鹿邑县法院宣传科科长田振兴说,判决书于2014年2月5号生效。至今,被告人也没有完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3月,原告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深入到被告闫卫星家中有十几次,但执行过程不是太理想。闫卫星一直躲避法院的执行,不见面也不沟通。直到2016年2月才将闫卫星找到。执行人员对他采取了拘留措施。”
据田振兴介绍,在担保人的担保之下,闫卫星一方先行赔付原告一万元,并保证在今年6月份将剩余的两万二千多元支付给被告。然而至今,剩余赔偿金依然没有履行。
田振兴的这一说法,也得到了原告一方的证实。“我有判决书,给我母亲判了32600块钱,花了两年都没有执行。我母亲现在也去世了,去世之后才解决了1万块钱。无论你怎么说,又不是我牵了你的狗,而是你的狗跑到我家里去咬的人。”原告告诉记者。
在昨天傍晚的发布会上,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明杰表示,闫卫星“鸳鸯判决书”系法院失误所造成。本是一件操作失误的小事,结果却演变成暴力阻挠采访事件,他深表遗憾。刘明杰说:“鹿邑法院处理事件拖延、消极,对此次事件各个环节的原因,我们将作进一步的详细调查。”
编辑:朱琪
关键词:河南;鹿邑;法院;鸳鸯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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