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首页

一键登录

首页  |  快讯  |  新闻  |  评论  |  财经  |  军事  |  科技  |  教育  |  娱乐  |  体育   |  生活  |  公益  |  女性   |  旅游  |  汽车  |  图片  |  视频  |  社区

中国之声 > 新闻晚高峰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明确自媒体不是法外之地

2014-10-09 17:34: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说两句  分享到:

  央广网北京10月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现在,一条微博或者一条微信,特别是名人、大V发布的信息,往往能瞬间被广泛关注。普通公众利用手机随时拍随时发布信息的越来越多,遇到好玩的、励志的各种信息,也经常迫不及待地共享给朋友——自媒体时代的到来,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信息的发布者、转载者。

  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近年来,因发布或转发微博引发的名誉权诉讼日益增多,同时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也应运而生,而且个人信息保护面临极大危机。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媒体不是法外之地,公众人物负有更高注意义务。

  最高法典型案例显示,2010年5月25日至27日期间,奇虎360公司董事长周鸿祎在他的新浪、搜狐、网易等微博上发表多篇博文,内容涉及“揭开金山公司面皮”、“微点案”、“金山软件破坏360卫士”等。金山公司认为这些微博虚构事实、恶意诽谤,诋毁原告商业信誉及产品信誉,且经网络和平面媒体报道后,造成金山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请求周鸿祎停止侵害、在新浪、搜狐、网易微博首页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200万元。终审法院判决周鸿祎停止侵权、删除相关微博文章、在新浪、搜狐、网易微博首页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姚辉分析,此案典型意义在于,公众人物发微博应当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

  姚辉:你作为公众人物,你就应该有比普通的网民更高的注意义务。通过这点可以看到法院在认定他是否构成侵权的时候,判决当中是提到这点的。注意义务越高可能就意味着你所认定的过错就更大更重也更容易认定。

  最高法认为,主审法院根据微博这一“自媒体”的特征,认为把握微博言论是否侵权的尺度适度宽松,体现了与互联网技术发展相结合的审判思路,值得赞同。

  姚辉:还有一点就是,在微博上发言论,我们也是通过这个典型案例说明,自媒体,微博也好微信也好,也不是无法无天,想怎么说就怎么说,也要讲规矩,也有可能构成侵权,一旦侵权,同样也要承担法律后果。

  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法院会考虑注意义务、侵权的明显程度、是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在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导演谢晋遗孀徐大雯、演员赵雅芝、范冰冰、公民徐杰敖等人维权成功,获得赔偿;最高法再次提及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博客自杀第一案,强调对个人隐私的尊重。

  最高法的典型案例显示,姜某婚后一年10个月,从自己居住楼房的24层跳楼自杀身亡。她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丈夫王某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姜某死亡后,她的大学同学张某注册“北飞的候鸟”网站,祭奠姜某并要为姜某讨回公道。姜某的博客日记被大量转发,继而引发网友对王某的“人肉搜索”,谩骂、人身攻击,还有部分网民到王某家庭住址处进行骚扰,在门口刷写、张贴“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王某分别起诉张某、凌云公司、天涯在线,请求停止侵害、删除信息、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大部分诉求得到法院支持。哪些信息是个人信息?哪些个人信息是个人隐私?最高法的《规定》作出了明确。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做出介绍。

  孙军工: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规定》,在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中,被侵权人最高可获得50万元的赔偿。典型案例显示,被侵权人的影响力是判断经济损失的重要因素。

编辑:夏可欣作者:

参与讨论

我想说

头条推荐

关闭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