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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之声 > 央广新闻

最高法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力推政府信息公开

2014-09-12 11:20: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说两句  分享到:

  央广网北京9月12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我国在2007年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近年来,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公开信息的诉讼增多。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2日)上午发布2013年度信息公开十大案例。

  10起案例,其中有四起是状告国土资源局的,有两起是起诉房地产管理局的,另外还有起诉公安部、民政部、地方政府和物价局的。

  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介绍,2013年全国受理一审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案件达到5000件,北京、上海的案件数量比较多。共同点是涉案的信息内容到底该不该公开?或者说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该公开的信息。

  姚新金、刘天水诉福建省永泰县国土资源局案比较有代表意义。

  2013年3月20日,姚新金、刘天水通过特快专递,要求福建省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书面公开二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地块拟建设项目的“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方案、供地方案。2013年5月28日,永泰县国土资源局答复称:不属于公开的范畴。”诉讼中,答辩称:“一书四方案”系被告制作的内部管理信息,处在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没有公开的义务。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诉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但是福州中院二审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永泰县国土资源局是“一书四方案”的制作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后,有关“一书四方案”已经过批准并予以实施,不再属于过程性信息及内部材料,被上诉人不予公开没有法律依据。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永泰县国土资源局限期向姚新金、刘天水公开“一书四方案”。

  本案的焦点集中在过程性信息如何公开。过程性信息一般是指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内部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信息,此类信息一律公开或过早公开,可能会妨害决策过程的完整性,妨害行政事务的有效处理。但过程性信息不应是绝对的例外,当决策、决定完成后,此前处于调查、讨论、处理中的信息即不再是过程性信息,如果公开的需要大于不公开的需要,就应当公开。二审法院责令被告期限公开,为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过程信息的公开问题确立了典范。

编辑:任芳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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