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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超龄”服役不利于消费社会建设

[打印本页] [字号   ] [关闭] 中广网  2011-12-26
    
 
国标“超龄”服役不利于消费社会建设

  国家标准是政府对某行业商品质量要求的强行规定,目的在于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对于消费社会建设具有基础性意义。但另一方面,随着消费水平和生产技术的提高,国标需要不断更新,如此才可起到保护作用。故此,业界有“标龄”一说,指的是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标准复审重新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时间。我国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家标准实施5年,要进行复审,即国标有效期一般为5年。但据《羊城晚报》从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查询发现,2006年以前实施的国标多达13369项。查询同时显示,2001年以前实施的、标龄超过10年的国标达到7374项,1991年以前实施的、标龄超过20年的国标达2319项。截至目前,我国国家标准总数达到28013项。这意味着,现行国标中,47.7%的国标标龄超过5年,正在“超龄服役”。26.3%的国标标龄超过10年,8.2%的国标更已是标龄超过20年的“耄耋”老者。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院长熊勇指出,“标龄超过5年的国标一般应进行复审,做出修订、继续有效或废止的处理意见”。而数量如此巨大的“超龄”国标到底要花多长时间完成修订?“一般来说,国标的制修订需要一年以上甚至更长的时间”,熊勇分析。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2010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该批制修订计划共涉及2385项国标,其中修订国标1101项。以此进度计算,即便不考虑新制订的国标正在不断“老迈”,仅对现行的13369项标龄5年以上的国标启动修订,恐怕需要耗时10年。在我们看来,现在的拖沓实际上是为之前的冷漠买单。如果国标制定跟不上形势,消费者的权益又拿什么来衡量和保证?

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编:孙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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