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9月26日消息(记者 曹倩)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就最新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自律规则适用意见第7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向各大券商、网下投资者征求意见,对报价一致性显著较高情形予以调整。

《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共六章十八条,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的监测力度;细化列入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的具体情形,充分发挥分类评价和管理的扶优限劣作用;完善网下投资者异常情形认定程序性规定;明确自律管理要求,压实市场各方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列入关注名单、异常名单、限制名单网下投资者的监督管理;取消精选名单评价机制等五大方面。

中证协表示,对网下投资者报价申购行为实施监测监控和自律管理,根据指引规定的异常报价申购行为类型,对网下投资者采取列入网下投资者关注名单、异常名单、限制名单等措施,强化执业声誉约束。

修订稿显示,首发证券网下投资者出现下列五种异常情形之一的,协会可将其列入网下投资者关注名单。

具体而言,一个监测期内,报价偏离度显著较高的;一个监测期内,报价与其他投资者报价一致性显著较高的;一个监测期内,报价超出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区间的询价项目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与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不符的项目数量达到三个以上的;在一个监测期内,报价后修改报价的项目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同一个项目改价次数达到三次以上的;参与询价和配售业务过程中不当行为引发负面舆情关注,对网下发行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其中除舆情关注,中证协将按照初步询价日,以三个月为一个监测期,对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进行监测。

修订稿显示,首发证券网下投资者出现下列三种异常情形之一的,可将其列入网下投资者异常名单:被列入关注名单后,十二个月内网下投资者再次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并出现第四条规定情形的;未按照要求配合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的;其他明显异常情形。

此外,首发证券网下投资者出现下列四种异常情形之一的,可将其列入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

分别为:被列入异常名单后,十二个月内网下投资者再次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并出现第四条规定情形的;报价显著偏离首发证券项目上市后一定期间二级市场交易均价,对网下发行秩序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参与询价和配售业务过程中不当行为引发负面舆情关注,扰乱网下发行秩序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中证协表示,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限届满后,网下投资者拟继续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的,应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向协会提交注册申请。

整体而言,此次修订,加大了对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的监测力度。探索采用上市后一定期间二级市场收盘均价作为投资者报价偏离度的比较基准,根据市场情况回溯验证网下投资者询价水平,加强证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联动效应,引导投资者报价回归上市企业价值。(央广资本眼)

编辑:孙汝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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