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4月12日消息(记者 齐智颖)4月12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证监会市场一司司长张望军就制定《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中国证监会就《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规定》涉及七个方面,包括明确交易监测和风险防控要求、加强信息系统管理、加强高频交易监管、明确监督管理安排等等。
证监会市场一司司长张望军表示,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紧紧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坚持“趋利避害、突出公平、有效监管、规范发展”的思路,进一步对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全面、系统规定,切实提升程序化交易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趋利避害、突出公平、有效监管、规范发展”的思路
程序化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的行为,市场一般也称为量化交易。这次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加强交易监管作出了重要安排,其中明确要求要出台程序化交易监管规定,加强对高频量化交易监管。
从全球资本市场看,程序化交易已经成为重要的交易方式,在一些成熟市场,程序化交易占比超过50%。我国资本市场程序化交易起步比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目前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持股市值占A股总流通市值的比重在5%左右,交易金额占比约29%。
张望军指出,程序化交易的市场影响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市场活跃度,提高交易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市场流动性。另一方面也要看到,程序化交易特别是高频交易相对中小投资者有明显的技术、信息和速度优势,在一些时点存在策略趋同、交易共振等问题,加大市场波动。
“部分机构过度频繁交易,快速报单撤单,交易短期化特征明显。境外成熟市场普遍对程序化交易特别是高频交易实施严格的监管,建立了诸如强制登记、差异化收费、异常交易行为监控等针对性监管安排,有的国家还将利用程序化交易实施“幌骗”的行为认定为市场操纵进行处罚。”张望军表示。
我国市场有2.25亿投资者,中小散户占比超过99%,更有必要对程序化交易加强监管,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这是践行资本市场监管政治性、人民性的具体体现。
2019年《证券法》修订,将程序化交易纳入规制范围,明确了法律依据。近年来,证监会持续探索和完善程序化交易监管机制,去年9月指导证券交易所建立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截至去年底全市场报告程序化交易账户11.9万个,已实现“应报尽报”。今年2月,证监会指导沪深交易所及时对个别量化机构异常交易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各方反响积极。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紧紧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坚持“趋利避害、突出公平、有效监管、规范发展”的思路,进一步对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全面、系统规定,切实提升程序化交易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从内容看,可以概括为“四个突出”。
第一是突出维护公平。立足中小投资者数量众多这个最大的国情市情,针对程序化交易在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在报告管理、交易监管、系统安全、差异化收费等方面明确一系列要求,切实维护市场交易公平性,管控好消极影响,发挥其积极作用,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健康发展。
第二是突出全链条监管。事前,落实“先报告、后交易”要求,程序化交易投资者要提前报告账户基本信息、资金信息、交易策略等内容。技术系统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相关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合规风控制度。事中,证券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测,制定针对性的异常交易监控标准。证券公司要全面落实客户管理责任。事后,强化自律管理与行政监管的衔接,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三是突出监管重点。《管理规定》要求由证券交易所明确高频交易认定标准,可对高频交易实行差异化收费,并从严管理其异常交易行为。同时明确投资者在进行高频交易前,应当额外报告系统测试情况、系统故障应急方案等信息。
第四是突出系统施策。《管理规定》是程序化交易监管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的职责分工,授权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细化业务规则和具体措施,逐步构建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相互衔接的立体化规则体系。
“《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我们将认真研究采纳各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尽快正式发布。后续,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相关业务规则和细则将成熟一项、推出一项。”张望军表示。
坚持“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北向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安排
《管理规定》明确北向程序化交易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纳入报告管理,执行交易监控标准,其他管理事项参照适用本规定。
北向投资者是A股市场的重要参与力量,也是程序化交易的重要使用者。《管理规定》坚持“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北向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安排。
一是内外资均纳入交易报告制度。去年9月以来,证券交易所已经建立实施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目前,包括公募、私募、券商和QFII在内的各类投资者已纳入报告范围。
张望军表示,北向投资者作为内地市场的参与者,纳入报告制度是应有之意。“目前,我们已研究形成针对北向投资者信息报告的初步思路。在报告内容上,与内地投资者总体保持一致,包括账户基本信息、资金信息、交易策略等。在报告路径上,考虑先由投资者向香港经纪商报告,再转由港交所通过沪深港通监管合作安排,提供给沪深交易所。在实施安排上,将为存量投资者设置过渡期,存量投资者在过渡期内完成报告即可,新增投资者需在完成报告后,才能开展程序化交易。”
二是内外资执行同样的交易监控标准。现行交易监控标准并不区分内外资,对所有投资者都是适用的。对于北向投资者程序化交易进行监测监管,也将适用与内地投资者相同的监控标准。对于北向程序化交易的异常交易行为,沪深交易所将提请港交所进行协查,并对投资者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张望军指出,需要说明的是,对北向程序化交易进行监管不是对北向投资者另眼相看,也不是区别对待,而是一视同仁,切实维护各类投资者交易和监管公平性。“同时,北向投资者程序化交易监管涉及香港和内地两地监管安排,前期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就上述问题进行沟通,形成了基本共识。”
张望军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跨境监管合作,推动两地证券交易所制定切实可行方案,在广泛征求境内外投资者意见基础上,尽快出台具体规定,促进北向程序化交易监管制度落地实施。
对高频交易监管采取“趋利避害、规范发展”思路
高频交易是指短时间内申报、撤单的笔数或频率较高,以及单日申报、撤单笔数较高的交易行为。目前,证券交易所对高频交易的筛选标准是,每秒最高申报速率300笔以上,或者单日最高申报2万笔以上。从筛选结果看,高频交易账户数量总体不多,但交易金额较大,约占程序化交易额的60%。从境外市场情况看,高频交易一直是各国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管理规定》,充分借鉴国际市场监管经验,从维护市场公平和交易秩序出发,对高频交易提出了更严格的差异化监管要求。”张望军表示。
一是额外报告机制。高频交易过程中,系统安全性、稳定性至关重要。一旦发生故障,可能影响市场正常交易运行。因此,除一般报告要求外,《管理规定》还要求高频交易报告系统服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系统故障应急方案等额外信息。
二是差异化收费。不少境外交易所都对高频交易收取更高费用,目的是运用市场化调节手段,引导高频交易主动控制交易频率,规范交易行为。在《管理规定》中,证监会授权证券交易所提高高频交易收费标准,并考虑收取撤单费等其他费用。这方面证券交易所还将另行作出规定。
三是交易监管适当从严。根据《管理规定》,证券交易所将对高频交易进行重点监管,发现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可按规定从严采取管理措施。这有利于督促高频交易投资者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依法合规参与交易。
谈及对高频交易实施差异化监管时,张望军指出,“既不是要将这种交易方式拒之门外,也不是听之任之,而是体现了‘趋利避害、规范发展’的思路。我们将通过有针对性的监管安排,一方面限制高频交易过度优势,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管控好消极影响。另一方面通过提升系统安全性和稳定性,规范高频交易行为,推动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央广资本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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