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9月27日消息(记者 孙汝祥)对于违规减持的打击力度加大的同时,监管跑出了加速度。
8月27日《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发布仅30天,9月26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发布通知,明确了二级市场减持的范围,破发、破净或者分红不达标的标准,增加了大宗交易预披露要求。
同时,北交所宣布修改指引,明确不得减持情形,除破发、破净情形外,增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存在亏损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
打击违规减持动作频频
9月5日,针对违规减持处罚“痛感”不强的问题,央广资本眼发表题为《违规减持“罚酒三杯”之外能否增加点“疼痛感”?》的评论文章。9月7日,央广资本眼发表了题为《违规减持打击力度加大!监管正在研究处罚规则“痛感不强”问题》的独家报道。
而监管对于违规减持的实际力度加大肉眼可见,对多起违规减持行为进行了处罚。
比较典型的是。9月15日晚,东方时尚实控人、董事长徐雄被批捕,此前一周,徐雄因违规减持被上交所予以监管警示。
同日晚间,证监会通报了于范易等违规减持“我乐家居”股票案,拟依法没收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前述违法所得,并从严处以3295万元罚款。
事实上,证监会此前即已多次对加强违规减持监管,严惩违规减持行为作出积极表态。
8月18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答记者问时表示,要坚决打击违规减持行为,及时严肃处理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减持、规避限制减持等行为,综合运用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自律措施或者限制交易等多种手段严惩违规主体,形成震慑,维护资本市场秩序。
8月27日发布的《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也规定,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同时,证监会正在抓紧修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提升规则效力层级,细化相关责任条款,加大对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
明确细化各类标准
9月26日晚,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北京证券交易所则发布修订了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以下简称《指引》)。
根据相关文件,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以下统称分红不达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时,应当对是否存在破发、破净或者分红不达标等情形进行判断;不存在有关情形的,可以披露减持计划,并说明具体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先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减持股份。
关于破发,相关文件明确,破发是指减持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中的任一日股票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股票收盘价以首次公开发行日为基准向后复权计算。破发情形下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要求,适用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款所述主体在上市后不再具有相关身份或者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应当继续遵守本通知相关规定。
破净则是指减持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中的任一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股票收盘价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为基准分别向后复权计算。
分红指标上,明确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30%,以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为基准,但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计算在内。
关于适用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照相关通知执行;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照相关通知执行。
北交所《指引》除明确不得减持情形,除破发、破净情形外,还增加规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存在亏损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央广资本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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