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昆明9月2日消息(记者 魏文青)9月1日起,《云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云南省首部公共图书馆地方性法规。《条例》共6章43条,针对公共阅读资源不足、城乡服务不均衡等问题,从馆藏资源、基层服务、民族古籍保护、国门文化、数字化建设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馆藏资源新增有了“硬指标”

云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云南每万人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人均纸质文献藏量长期位居全国第30位左右,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基层馆藏更新不足。

对此,《条例》明确,州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年人均新增纸质文献信息藏量分别不得低于0.01册(件)、0.05册(件),同时要求增加电子图书、电子有声读物等数字文献品种和数量。

《条例》还建立出版物交存制度,规定出版单位自正式出版物出版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省公共图书馆交存不少于2册(件)。同时,公共图书馆应建立文献信息采购咨询制度,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阅读资源进一步向基层延伸

《条例》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以县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村综合文化服务机构,以及国门书社(屋)、农家书屋等为分馆的总分馆制建设,推动文献配送、通借通还和资源更新向基层延伸。

同时,鼓励依托旅游景区、特色文化街区、边境口岸、民族特色村寨等建设城市书房、旅居图书馆、智慧阅读驿站、民族文化主题书房等新型阅读空间。

据悉,云南各民族口传古籍达4万余种,民族文字古籍达10万余册(卷),涉及彝文、傣文、纳西东巴文、藏文、傈僳族文等。

《条例》明确,民族地区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做好本地区民族古籍的收集、存藏、保护和修复,并鼓励建设古籍修复传习站(室)、典籍博物馆,开展古籍保护研究。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将进一步开展民族古籍普查登记和编目,加快完善古籍修复网络,建设“云南古籍数字图书馆”和“云南省古籍数字资源库”,推动珍贵民族古籍数字化保存,并助力彝文古籍、贝叶文献等申报“世界记忆名录”。

“国门书社”纳入法规,数字化服务提速

《条例》将“国门文化”纳入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明确边境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国门书社(屋)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边境地区公共图书馆应当配备双语文献、民族特色馆藏,并通过专题讲座等活动促进文化传播。

在数字化建设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支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方式。

此外,《条例》明确,公共图书馆应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为老年人设置阅览专区或者专座,并积极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鼓励学校、科研机构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推进馆际互借、文献传递。

随着《云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正式施行,云南将进一步完善公共阅读服务体系,推动优质文化资源向基层、边境和特殊群体延伸,让公共图书馆更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编辑:赵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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