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明确从2025年10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调整是更好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推动低收入劳动者工资合理增长,切实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及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共享云南经济发展成果,进一步改善民生、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与幸福感。

调整后仍按县级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为三类地区执行标准。

一类地区: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及安宁市、嵩明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70元提高至21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元提高至21元。

二类地区:昆明市所辖其他县、东川区,其他州市所辖县级市及市辖区,以及玉龙县、德钦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920元提高至20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9元提高至20元。

三类地区:全省其他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770元提高至18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8元提高至19元。

根据《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的定义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包含项目为国家规定计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项目有加班加点工资、补偿劳动者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福利待遇及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等。

从适用场景看,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类。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记者 李海球)

编辑:魏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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