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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定点管理,推动党政机关更好落实带头过紧日子要求,根据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于近日印发《西藏自治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强化“带头过紧日子”刚性要求。《细则》明确了会议定点场所的确定原则、开支标准、变动调整、监督管理等工作要求,节约会议费支出,严格控制会议成本,树立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的明确导向。《细则》要求,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在内部场地举办的会议外,都应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并执行统一协议价。依据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相关要求,明确要求各市(地)财政部门在确定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时,原则上要将受理公务卡作为前提条件。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最高限价不得高于各市(地)会议费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伙食费按照每人每天确定标准并明细到单餐。凡明令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内的宾馆、饭店,不得纳入采购范围。

强化多方面多角度立体式管理。《细则》与时俱进,从优化政府采购、完善管理措施、加强激励约束等方面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细则》规定,鼓励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明确各市(地)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灵活选择采购方式,增强可操作性,有利于市场主体更好参与会议定点场所采购。《细则》规定,引入可进可退的“活水”,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加入,服务不达标的则被清退,不断提高会议定点场所服务质量。《细则》规定,会议定点场所采购协议有效期为两年,期满重新招标或审核续签,避免长期绑定带来的质价不符。

强化信息系统推广应用。《细则》通过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会议定点场所信息互通互联,方便了党政机关选择合适场所,提高了管理效能。《细则》规定,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通过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电子结算单,如实开具发票,并提供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作为报销凭证。《细则》规定,各市(地)财政部门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区及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政府采购协议价格。(记者 周红雁)

编辑: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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