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西安出台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住房设计鼓励融入关中民居特色

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长效管理机制,7月2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西安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积极推进现代宜居农房建设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在宅基地上自主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该《细则》。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列入国家、省市级传统村落等保护范围内的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范围内的农村住房建设活动,还应遵守《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在设计要求方面,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和省市的技术标准,坚持传承创新和彰显乡土特色的设计理念,积极融入坡屋顶、传统院落、门楼、砖雕、封火墙等关中民居特色建筑元素,着力打造具有西安地域特色的“新关中民居”风格。改建、扩建的农村住房还应满足改厨、改厕、改圈需求,并符合抗震防灾和消防安全等建设标准规定。

农村住房占地面积与宅基地面积应比例适当,预留空间能够满足日常生活需要。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范围内。村民建设三层以上(含三层)或跨度超过9米的农村住房,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农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三层以下(不含三层)的,可以自主设计或者选用农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图。

积极推进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风貌协调的现代宜居农房建设,因地制宜促进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绿色低碳技术的广泛应用,不断完善农村住房使用功能,满足村民现代生产生活需要。

经批准后的宅基地两年内必须开展建设

在建设管理方面,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的宅基地,两年内必须开展建设,未开展建设或未按照规划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但因特殊情况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延期使用的除外。经批准异址建设农村住房的,在新住房建成后3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经批准建房的村民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开工放线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承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机构、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房村民和承建方到现场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坐落、四至、界址等,明确建设要求。未经丈量批放,不得开工。

村民建设三层以下(不含三层)农村住房,可以委托经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实施;建设三层以上(含三层)或跨度超过9米的农村住房,应当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农村住房建设工程竣工后,村民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承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机构进行竣工验收。农村住房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记者文艳)

编辑:陈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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