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近日,西安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修订了《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网约车平台公司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将吊销经营许可

修订草案中明确,将建立网约车经营者考核评价制度,网约车平台公司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情形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吊销网约车经营许可。

网约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暂停或者终止的原因、车辆和驾驶员后续解决方案等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在10日内将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网约车平台公司无正当理由连续180天以上未从事经营且未书面报告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公告后,注销其经营许可。

不得违反规定安装顶灯、空载灯等设施设备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纯电动乘用车;车辆技术性能满足车辆运营安全要求,配备制动防抱死系统、前排安全气囊等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车辆轴距2700毫米以上,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少于450公里;车辆须为未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出厂新车。

车辆安装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技术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满足录音和录像功能,并可与行业管理服务监管平台实现数据传输共享的全车监控摄像设备。

车辆外观颜色和标识应当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张贴悬挂网约车专用标识,不得违反规定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本人名下不得有其他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由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经营者提交申请。网约车经营者不得以申请为由,向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收取任何费用。

已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可从事网约车服务

此外,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持有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至申请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参加本市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未被列入市出租汽车行业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残疾;同时指出,已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可以从事网约车服务。

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在24小时内受理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与第三方经营合作商共同承担社会责任,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做好新增驾驶员的经营风险提示。网约车经营者、第三方经营合作商不得以虚假、夸大宣传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欺骗、误导驾驶员从事网约车营运。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如实记录相关数据,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全量、实时传输至行业管理服务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平台反馈的管理信息;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公布服务监督电话,配备客服人员,24小时受理乘客投诉、失物查询、咨询等事项;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在24小时内受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反馈。

网约车聚合平台要对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核验责任,不得接入未在本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均应取得相应的网约车许可。

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

对于网约车驾驶员也有相应的规定。比如要求接入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服务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合法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不得驾驶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按照约定收取费用,不得违规收费;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此外,针对乘客也有相应规定。比如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不得携带管制器具或者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乘客违反相关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同时,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经营者信用记录。(记者 梁璠)

编辑:苏睿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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