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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调整

7月23日,山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9月1日起执行。现行标准为2.8万元至4.5万元/亩的统一区间价,不区分耕地质量;新标准按耕地质量1至10级分档定价,从6.2万元/亩到1.7万元/亩逐级递减。

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耕地的,应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单位通过自行开垦耕地或者购买补充耕地指标,能够补充所占数量和质量相当耕地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县级政府依法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根据占用耕地质量等级,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征收标准按照耕地开垦费对应标准的两倍执行。占用耕地涉及两个及以上质量等级的,或涉及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同类型的,分别计算加总征收。

耕地开垦费由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市、县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主要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何宝国)

编辑:张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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