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量,发挥破产审判工作对市场主体的拯救和出清功能,服务保障太原市经济高质量发展,3月20日,太原市破产审判工作会暨破产长期未结案件推进会召开。太原中院党组书记、院长于昌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现场(太原中院供图)

会议聚焦提升破产审判质效、攻坚长期未结案件两大关键,全面梳理当前破产审判工作进展,直奔“痛点”“难点”,为全市破产审判工作划重点、定方向、提要求。

“做好新时代破产审判,不能只盯着‘办案’,更要想着‘发展’;不能只讲‘法理’,更要兼顾‘事理、情理’。”于昌明在讲话中,结合全市破产审判实际提出培树“三个思维”。

坚守法律思维,守住公正“底线”。破产审判,法治是根本。要严格遵循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审理流程、细化工作标准,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依法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合法权益。

强化经营思维,激活发展“活水”。摒弃“一破了之”的简单认知,立足市场经济规律,用好破产重整、和解等制度“工具箱”。精准甄别危困企业价值,对有发展前景的,帮其脱困重生、转型升级;对无挽救价值的“僵尸企业”,依法推动有序出清,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

厚植社会思维,彰显司法“温度”。要兼顾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妥善处理职工安置、债务化解、社会稳定等民生保障和社会治理问题,主动融入市域社会治理大局,以司法服务护航社会和谐稳定。

破解破产审判难题、攻坚长期未结案件,关键在合力,核心在落实。于昌明强调,结合全市破产审判实践,要处理好破产审判中出现的“十对关系”,凝聚工作合力,打通发展“堵点”,推动破产审判工作规范高效开展。

一是理顺人民法院与破产管理人的关系。破产管理人由法院依法指定,依法履行破产管理相关职责,需定期向法院汇报工作进展,重大事项如核心资产处置、经营范围变更等必须报请法院批准。法院负责依法裁决重整程序中的争议纠纷,监督管理人履职,对履职不力、违法违规的管理人可依法更换、追责。

二是理顺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的关系。管理人需勤勉尽责、忠实履职,接管并清查债务人财产,行使撤销权、追回被转移或隐匿财产,防范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债务人需全力配合管理人接管工作,不得实施隐藏财产、销毁账簿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可依法提出合理建议,但需服从管理人的合法决定。

三是理顺破产管理人与各类债权人的关系。破产管理人处理债权清偿工作的核心是“一碗水端平”,对所有债权人一视同仁,严格区分债权优先级,规范债权申报、审核、兑付等流程,全程接受债权人监督。重点明确共益债务、优先普通债权等不同债权的清偿顺序,依法保障各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清偿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是理顺破产管理人与战略投资人的关系。破产管理人秉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筛选核查战略投资人、明确投资核心条款并纳入重整计划草案;战略投资人按约定履行出资、股权受让、经营保障等义务,配合推进重整执行,双方以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依据,各司其职、相互监督,战略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与重整计划保护。

五是理顺破产管理人与审计评估机构的关系。破产管理人可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审计、评估机构协助开展工作,其中审计机构负责核查债务人财务状况、厘清资金流向,评估机构负责对债务人资产进行公正估值。审计、评估机构需保持中立立场,出具真实、完整的报告,其结果直接影响债权确认、重整可行性及资产处置等关键环节。

六是理顺破产管理人与内部法务财务机构的关系。内部法务、财务机构作为管理人的“左右护法”,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保障重整工作合法高效推进。法务机构负责把控法律风险、审核法律文书、处理相关诉讼纠纷,防范违法违规操作;财务机构负责资金管理、账目核算、拟定财产管理和债务分配方案,配合审计评估工作,确保资金透明、账目清晰。

七是理顺破产管理人与清算工作组的关系。清算工作组是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在破产中,被在法院指定成为破产管理人,履行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作为破产案件的“总操盘手”,核心是帮助危困企业寻找生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接受法院、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同时可借助法院和政府力量推进破产工作,确保各项流程依法合规。

八是理顺托管经营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托管经营人是指在破产重整或者和解过程中,对有继续经营价值和盈利可能的企业,经破产管理人委托,实行继续运营的第三方企业。承担职业化经营管理职责,负责债务人日常运营;债务人需全力配合托管经营人工作,主动移交财产、账目等相关资料,不得干涉、隐瞒,依法履行配合义务。

九是理顺破产管理人与托管经营单位的关系。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法定“总负责人”,可依法委托托管经营单位负责债务人日常经营,实现“专业人办专业事”。托管经营单位需严格按照协议和法律规定履职,接受破产管理人和法院的双重监督,核心是保障企业正常运营、维护债权人权益,重大财产处置需按规定报备债权人委员会或法院批准后执行。

十是理顺各主体之间的综合关系。坚持“府院联动”工作机制,政府与法院协同发力,政府提供政策资源支持,法院严把法律关口,共同把控破产方向。明确法院“裁判员”、管理人“执行者”的角色定位,所有参与主体需严格遵循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协同配合、依法履职,形成上下联动、多方合力的破产审判工作格局。

会议明确,要以此次会议为契机,强化责任担当,狠抓任务落实。全体法官要深耕业务、提升能力,以“三个思维”为引领,以理顺“十对关系”为抓手,攻坚克难、锐意进取,全力加快破产长期未结案件清理,推动全市破产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会议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银威威主持。各基层法院分管破产工作的副院长,太原市中院企业破产庭、执行裁决庭全体法官,各基层法院破产案件承办法官参加会议。(来源:太原中院)

编辑:尹琳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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