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我省公布《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
分4个裁量阶次并对应不同的处罚裁量标准
近日,为规范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省医保局公布《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为5年。
《办法》明确裁量阶次,将违法行为按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4个裁量阶次,并对应不同的处罚裁量标准,确保过罚相当。同时,明确7类不予处罚情形,包括: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违法、精神病人或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无主观过错、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责期限(一般为2年,涉及生命健康安全等情形延长至5年)、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针对初次违法包容免罚问题,《办法》明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在从轻/减轻与从重处罚方面,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违法、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违法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一年内两次以上同性质违法等。
此外,《办法》还进一步细化了裁量规则,具有从轻情节的,降低一个裁量阶次处罚;具有从重情节的,提高一个裁量阶次处罚。减轻处罚原则上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或倍数的30%。坚持一事不再罚,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执法文书必须载明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并附相应证据材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记者 宋烨)
编辑:温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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