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等中央18部委印发的《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切实履行好检察环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日前,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贯彻中央18部委<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围绕青海“十四五”生态文明建设重点任务,持续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司法办案力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助推青藏高原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为打造生态文明高地保驾护航。

《实施意见》指出,要深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持续开展三江源地区、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环青海湖区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紧紧围绕江河湖泊水资源保护、森林草场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等重点领域,建立健全跨区域办案一体化协作机制,着力办理一批跨区域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案件,助力提升草原、森林、湿地、冰川、河湖、荒漠等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功能;积极开展生态环境司法修复,督促涉案人员或者相关单位通过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土地复垦、消除污染等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助推管山治水、护蓝增绿。

《实施意见》要求,要坚持能动履职,落实重点任务,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切实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与诉讼监督职责,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常态化组织开展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专项监督活动;强化生态环境领域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依法及时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民事申诉案件,加大环境资源类行政申诉案件监督力度,加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诉讼、非诉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两法衔接”机制,持续落实好省检察院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协作机制。

《实施意见》强调,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协作机制,健全完善检察机关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和国家公园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构建的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协作机制,协调解决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与检察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建立生态环境领域司法办案快速鉴定评估机制,构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司法鉴定评估绿色通道;要加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的协作联动、务实合作,认真落实省检察院与相关厅局签署的生态环境领域协作意见,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与检察工作现代化协同推进,积极打造生态环境领域社会治理共同体。(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供稿)

编辑:张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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