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共同促进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矛盾实质性化解,形成检法联动的强大合力,近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与赛罕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两方联动,成功协调一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即时履行。

在检察机关和法院执行机关的共同见证下,双方当事人分别向检察院撤回民事监督申请,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实现了检察监督与法院执行的双结案。该案的成功办理有效化解双方多年矛盾,减轻了当事人诉累,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感谢检察官和法官耐心的释法说理和细致的调查核实,我的心结终于解开了,我愿意接受和解方案,即时履行案款。”申请监督人王某(化名)签完和解协议后说道。被申请人李某(化名)同样向检察机关和法院表达了谢意,“通过检察院联动法院,我终于拿到了执行案款,不用再为案件来回奔波了。”

王某、李某是认识多年的好朋友。2011年,王某因创业需要向李某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息3分。从2012年开始,王某陆续向李某偿还借款,由于双方未对账,无法准确查明具体的还款金额及利息。2016年,王某将自己的车辆交付给李某,双方协商以车辆租赁、使用费每月6000元的标准抵偿本案部分利息。后因双方就还款数额存在争议,协商六年未果,2022年,李某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赛罕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剩余本息,经一二再审法院判决,认定王某向李某偿还剩余本息共计40余万元。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王某不服生效判决,于2023年12月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我已经还清了所有借款的利息,法院为什么还让我承担多余的还款义务呢?”王某向检察官说道。在申请人王某看来,自己已经通过车辆租金抵顶利息的方式给付了大部分利息,现在仅余部分本金没有偿还,为何判决认定还有那么多利息未还?为查清这一事实,检察官调阅该案原审卷宗,仔细询问双方当事人,将在案证据及当前判决所涉法律问题逐一进行审查,发现本案症结点在于民间借贷利息的分段计算问题。

因案涉借款借期较长,横跨十余年,既涉及2015年《民间借贷若干规定》中“两线三区”的利息保护标准,又涉及2020年8月20日之后4倍LPR的利息保护标准,因此,对于不同时段的利息就需要适用不同的利息保护标准。检察官向王某耐心解释利息分段计算的法律依据及计算方式,最终王某认可了法院的生效判决。“原来法律关于利息计算的规定这么明确,我的心结打开了!”王某向检察官说道。

经过审查,本案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不存在法定监督事由。案可结,然事未了。经了解,申请人王某系某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本案执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生产经营因此受限,王某日常生活也诸多不便。而被申请人李某作为胜诉判决的当事人,却迟迟未拿到执行案款,如何通过检察履职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现实困难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议分析研判,双方是认识多年的老朋友了,本案存在一定和解基础。带着这样的办案思路,检察机关邀请双方当事人召开沟通调解会,调解会上,申请人王某提出了自己的顾虑,“近几年公司经营不善,当前金额我履行起来确实很吃力”,被申请人李某同样表达了自己的难处,“由于我们之前的争议较大,案涉车辆一直没有交接,现在王某另案起诉我交还车辆并要求按照6000元每月的标准支付本案判决生效以后的车辆租赁费,这个问题怎么解决?”

一案引出另案纠纷,和解工作一时间遇到了瓶颈。检察机关及时转变办案思路,通过与执行法院沟通对接,发现王某一直具有积极的还款意愿。经过检法两院检察官、执行法官的多次释法说理,在3月22日的沟通调解会上,双方当事人终于当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某同意减免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等共计12万元并向王某当场交接案涉车辆,王某同意撤回另案关于车辆租赁费的起诉并即时履行案款,其名下银行卡被解冻、房产被解封,经了解,其负责的民营企业后续也恢复了正常生产经营,案件至此得以圆满解决。

“检察履职不应限于司法办案,要秉持司法为民初心、能动履职,才能更好地诠释法律的威严和温度。”本案的承办检察官包欢欢如是说道。

办的是案件,守的是民心。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与赛罕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联动调解的优势,形成了促成案件和解的协作合力,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充分运用法治“力度”提升民生“温度”。(杨雨洁)

编辑:刘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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