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学位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草案一审稿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实相关主体责任,并对保障博士学位质量作出专门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 杨合庆:一是,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建立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二是,要求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足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加强博士学位授予点建设,加大对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和支持力度,提高授予博士学位的质量。三是,明确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认真履行博士研究生培养职责,在培养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全过程加强指导,确保培养质量。

编辑:郭雨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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