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详情),聚焦外汇领域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明确办案规则,依法打击涉外汇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
记者采访了解到,非法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未达到刑事追责标准的,则依法应追究行政责任。本次发布的李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等6件案例中,检察机关联合外汇管理部门推动纵向、横向、跨区域一体履职,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尺度、示范程序衔接路径,防止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因“不刑不罚”而产生监管漏洞,从而形成了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治理闭环,取得良好成效。
个人仅出借外汇账户但未直接参与非法经营活动,由于缺乏主观故意,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次发布的樊某、赵某某、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中是否营利并非行政处罚的必要要件,樊某等三人从事营利性和未营利性的变相买卖外汇、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违法行为,均应被行政处罚,并梳理、移送案件证据,后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樊某等三人处以140万元至286.7万元不等的行政罚款。同时,当地检察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以办理该案为契机,共同出台关于惩治金融违法犯罪、防范金融风险协作机制的有关意见,充分发挥各方在金融监管、惩治违法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的作用。
该批典型案例也警示社会公众,不要贪图一时之利,利用正常跨境经贸往来中积累的资金和客户资源等,协助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或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应通过银行等正规渠道合法办理外汇业务,自觉抵制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总台央视记者 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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