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沈阳4月17日消息(记者白德彰)4月17日,辽宁省鞍山市应急管理局发布《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6·12”一般触电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 落实情况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中称,2024年6月12日,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以下简称鞍钢集团铁运分公司)发生一起一般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3万元。该事故共导致23名相关责任人被追究责任。

《报告》截图(央广网发 来源:鞍山市应急管理局官网)
根据《报告》内容:2024年6月12日10时31分许,鞍钢集团铁运分公司修建厂职工芦某,在28变电所10kV驼峰1#停电和1188真空断路器断开后,攀爬到1188真空断路器所在的线路H杆上,进行高压计量铭牌拍照时突然触电坠落至地面,造成芦某死亡。
记者梳理看到,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岗位操作规程不健全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触电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依据相关法规,鞍山市应急管理局及涉事企业对相关单位及23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鞍钢集团铁运分公司被处以5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分公司总经理胡守良被处以201597.4元罚款并受到记过处罚;分管生产、设备工作的副总经理宋卫被处以89939.6元罚款并受到记大过处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邹继波被处以81465.8元罚款并受到警告处罚;该分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王宇被处以68054.6元罚款并受到记过处罚;设备保障部部长刘博被处以64305.9元罚款并受到记大过处罚;此外,修建厂厂长海志凯、副厂长张海亮等多人被分别给予撤职、记大过、记过等处罚。
事故发生后,鞍钢集团铁运分公司已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了停送电管理等操作规程和隐患排查制度,并加强了人员安全培训。由鞍山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的评估组综合评估后认为,事故责任追究已全部落实,相关防范和整改措施也已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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