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天气转凉,采暖期将至,今冬计划申请暂停供热的市民,别忘记在10月11日前办理。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告知供热单位。已办理暂停供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
想办理停供的热用户请务必在10月11日前去所属供热公司办理停供,逾期办理的,视为欠费,会在11月份结束后,断管停供,并产生一个月的热费。
沈阳市供热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房屋已过两年质量保证期;已经分户可以独立关阀停止供热,且不影响周围邻居的居民或公建住房可以办理停供。
新建筑投入供热的头两年,属于工程质量保证期,不允许办理;房屋为同一用户多个供热系统的,即使能分系统单独供热,也不能进行分层、分区域拆解供热或停,此类房屋不能办理停供。
此外,已办理停供的,第二年以后,无须再次办理。用户自己做好室内取暖设施防冻。(辽宁日报记者 刘桐)
编辑:白德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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