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月6日消息(记者 冯方)近日,中基协向上海杏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杏泽”)下发纪律处分决定书。针对上海杏泽未完整披露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信息等违规行为,中基协对公司予以警告。
经查,上海杏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完整披露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信息。上海杏泽在管产品“上海杏泽兴禾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杏泽兴禾”)于2017年3月完成备案,2018年1月,“杏泽兴禾”合伙人会议决议,产品向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并通过披露函向全体合伙人披露,上海杏泽股东毛某某、刘文溢以及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强某、刘某已经投资并间接持有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份。
但是,上海杏泽未披露如下信息:上海杏泽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刘文溢与强某为夫妻关系,以及强某母亲杨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上述事项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
二是合格投资者确认义务履行不到位。“杏泽兴禾”投资者经穿透核查后,存在上海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部分投资者净资产未达到1000万元。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
中基协指出,以上行为有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登记信息、上海杏泽书面情况说明、电话沟通记录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在上海杏泽提出相关申辩意见后,经审理,协会认为:一是上海杏泽法定代表人刘文溢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管理人应充分、完整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信息。针对当事人所辩称的“多项公开信息或资料可证明两人的夫妻关系为公知信息”等申辩意见不能成为免除其信息披露义务的理由。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二是上海杏泽对于曾存在合格投资者确认义务履行不到位予以承认。
中基协表示,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纪律处分,对上海杏泽进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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