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话题:婚礼是人生中的重要时刻,很多新人都选择找婚庆公司拍摄喜庆场景,留下美好回忆。但如果婚庆公司搞砸了怎么办呢?除了要求经济损失赔偿,消费者要求精神赔偿会获得支持么?精神赔偿的申请标准和判定依据是什么?类似场景中,怎样尽量避免损失和及时止损?总台央广经济之声《远见》报道。

 

婚庆公司弄丢婚礼录像,受害人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

近期,天津高法公布了一起由“婚庆公司拍摄失误引发的消费者索赔精神损失费”的案例。张先生和李小姐与某婚庆公司签订《婚庆订单合同》,婚庆公司提供的服务中,包括婚礼全程录像服务,费用为1000元。婚礼结束后,婚庆公司交付的婚礼录像中,只有接亲部分,没有婚庆典礼部分。婚庆公司表示,摄像师使用的内存卡意外损坏,导致数据丢失且无法修复,可退还婚礼录像费用。

但张先生夫妇认为:如此重要的时刻且场景无法复制、补救,婚庆公司的过错,导致了经济损失和情感伤害。道歉和退拍摄费显然是不能接受的,要求婚庆公司双倍退还服务费,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婚庆公司认为,公司的初衷是服务好每位客户,工作人员对设备的日常养护都很到位,任何机械也不可能保证0故障率。对突发机械故障,表示遗憾和道歉,但赔偿数额过高,不能接受。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双倍赔偿无依据,精神损失费判赔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婚庆公司没能向张先生夫妇提供典礼过程的录像,属于违约行为。张先生夫妇有权依法请求退还酬金1000元,但主张双倍赔付的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定婚庆公司退还录像费1000元。

对于精神损失费部分。法院认为:婚庆服务交付缺失了最重要的典礼部分,是重大过失的违约行为,应当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5万元数额过高,结合当天事故的具体状况、损害后果、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判定婚庆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申请精神损害赔偿要符合“法律三原则”,赔偿数额怎么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各地的婚庆习俗和礼节程序,传统悠久。本案中,婚姻典礼中婚姻宣誓、交换婚戒、给父辈敬茶、亲友互动等环节,是最重要、最具纪念意义且不可替代的环节,场景、情绪等不可复制、不可补救。因此,“丢失婚庆图像”通常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标准如何界定呢?事实上,没有统一标准。整体而言,法律实践遵循三个原则:

(1)补偿限制原则。精神损害是无形损害,经济赔偿旨在让相关受害方在感情上的痛苦得以减轻,起到抚慰作用,因此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

(2)公平合理原则。既要起到民事制裁和惩戒作用,又要从实际出发,让赔偿金在合理范畴。通常考虑的因素有造成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侵权人主观恶意和赔偿能力、当时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精神损害赔偿的类别有很多,在特定的名誉权受损、身体残疾等情景中,有特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计算公式、系数和举证要求,不逐一展开。

(3)自由裁量原则。这是法律赋予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力。法官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审判实践经验,结合具体的案情,确定赔偿数额。

婚庆漏拍纠纷非个案,两点建议“事前防风险,事中可止损”

说回今天的话题。近年来,由“婚礼重要环节漏拍、文件丢失损坏”等导致的经济纠纷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很多,这些案件都可以在网上搜到媒体报道和判决结果。

经我粗略统计,多数判决结果是:(1)退还服务费本金;(2)精神损害赔偿多判决在5000元至10000元。很多当事人主张“退还婚礼全部服务费”或是数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对此,法院判决都认为“没有充分依据”,除非是充分举证婚庆公司存在恶意欺诈、主观故意重大过失等。

对此,我有两点建议。

第一,是与婚庆公司签合同时,如果遇到有漏洞的“格式合同”,要在补充合同中,约定交付细节和对“漏拍典礼”这类严重差错的赔偿标准,这会督促婚庆公司更仔细或做好备案;

第二,智能手机的影像功能愈发完善、强大。不妨委托关系好、做事仔细的亲友,在重要环节拍照摄像记录。有时,“非专业的亲友视角”恰恰能捕捉到不一样的精彩。

(作者:总台财经节目中心央广经济之声评论员、《远见》节目制作人 王思远)

编辑:陈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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