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2月20日消息(记者李硕)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交易实况》报道,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要依法科学设定罚款;严守罚款设定权限;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行为。坚决防止罚款收入不合理增长,严肃查处罚款收入不真实、违规处置罚款收入等问题。

作为行政执法行为中的常见手段,“罚款”的设定与实施究竟要遵循怎样的原则?怎么规范和监督?经济之声《财经态度》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刘继峰。

厘清罚款究竟是目的还是手段

刘继峰认为,罚款主要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它通过剥夺财产达到惩罚违法者的目的。同时,罚款也具有一定的教育和预防作用,通过让违法者感受到财产损失,让其意识到从事违法行为所需要付出的代价,以防再犯。

针对“罚款到底是目的还是手段”这一问题,刘继峰认为,个别执法部门在实施罚款处罚的过程中,颠倒了两者的关系,由此产生了“以罚增收”“以罚代管”等乱象。作为行政处罚的措施,罚款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而不是增收手段,颠倒了两者的关系就偏离了法律设定的初衷,也给企业和个人带来很多不当的成本和负担。

罚款的设定需要科学和细化

《指导意见》强调要依法科学设定罚款,特别是严守罚款设定权限。刘继峰认为,在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中,对于谁是拥有罚款权的主体、采取什么样的罚款处罚、罚款的幅度和种类有哪些,都进行了高度的概括,执法机关在实施制度时还要根据具体的环境再进一步细化。

比如法律规定处以1%-10%的罚款,具体运用时如何确定幅度?是5%还是顶格?此外,如何根据当事人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处以哪种程度的罚款,也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分类。

此外,还要坚守科学适用过罚相当的原则,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两者之间应当相匹配,不能行为很轻,但罚款很重。罚款的范围过宽或者过严都是极端的,要进一步研究如何让其更科学更合理。

编辑:苏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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