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话题:每逢春节,是电子转账和发电子红包的高峰期。通过电子支付渠道发红包拜年、给压岁钱愈发普及。但有时也会发生大额资金流转后,一方主张返还,一方以“赠与行为不可撤销”为由拒绝退钱的纠纷。人情交往不该是“糊涂账”。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红包”和“转账”背后的含义?认定是“赠与”还是“借款”,要参考哪些因素才符合法理人情?赠与可以“反悔”吗?生活中,怎样保护自身财务权益?

 

前不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贷纠纷。在刘女士与周先生好友关系存续期间,刘女士多次通过各种形式向周先生支付钱财。其中,微信转账12900元,微信红包支付2769元。双方关系破裂后,刘女士诉至法院,以“讨回借款”为由,要求周先生还款。周先生抗辩称“刘女士的转款是出于资助目的的个人赠与行为,既已发生,不能撤销”,所以拒绝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微信红包包含“赠与”之义,刘女士生活中陆续发送的2769元,属于赠与行为,无须偿还。但刘女士微信转账支付的12900元,考虑到实际转账金额较大,并且周先生曾有过以“自己经济困难”为由向刘女士借款还贷等情形,这笔钱应该偿还。最终判决结果是,周先生向刘女士偿还借款12900元。宣判后,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法院怎样认定“电子支付”中的财务行为性质?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主要依据是“红包”和“转账”在社交功能的属性设定。除了在一些特殊节日外,“红包”的日常上限为200元;而且根据“红包”的字面意思和产品社交属性,结合国情和民众收入、支出水平,认定电子红包为“自愿赠与”性质。

“转账”在产品功能上是“付款方式”,通常不具备社交属性,在金额很大且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时,不具备“赠与”性质。

这种判定,参考了公序良俗、合约缔结背景和双方权利义务履行等因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相吻合。

赠与可以“反悔”吗?生活中,怎样保护自身财务权益?

法律上的“赠与”概念,是指一方把自己的财物转移给另一方,含有感情的传递和表达。“赠与”是一种合同关系,需要双方都同意才生效,可以通过口头约定,也可以签订书面协议。

生活中的“赠与”行为,时常会出现因为双方感情恶化或赠与方经营、财务状况恶化,导致赠与一方无法履约或反悔的情况。

按照法律规定,“赠与”是可撤销的,但必须是“财产发生转移”前。也就是说,在表示赠与还没转款前,可以反悔。一旦转款,并明确表示是赠与行为时,就不可“撤回”。同时,有救灾、公益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和经过法定公证的赠与,也属于“不可撤销”。

此外,还有几类情况,赠与人可以主张“撤销赠与”。包括:(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比如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赠与;(2)对赠与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比如接受房屋、财务赠与时,附加条件是赡养赠与人,但受赠一方“拿了钱不办事”;(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还有一类情况,赠与方在赠与承诺发生后,因为自身财务状况或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导致个人生活困难或严重影响企业经营时,可以主张“不履行赠与”。《远见》节目去年报道过一起“诺而不捐被告索赔千万”的案例,一位创业者因为经营不善和投资失败,导致无法履行对母校承诺的千万捐款,被母校告上法庭,案件至今尚未宣判。

说回“发红包”的事,我也有几点建议和提醒。

(1)普通红包表心意,礼金既出不反悔;(2)大额转账标明性质,如果是借款需说明,如有纠纷“谁主张、谁举证”,这类“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庭证据;(3)在特殊节日的“大额转账”,比如情人节转账1314元,谐音“一生一世”,在一些判例中也会被认定为“红包”和“赠与”。

所以,关于转账和发红包,希望大家做到16个字:“恪守真诚、量力而行、冷静理性、一诺千金。”

作者:经济之声评论员、商业文化节目《远见》制作人 王思远

编辑:丁骁
原创版权禁止商业转载 授权>>
转载申请事宜以及报告非法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010-56807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