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月14日消息(记者焦浩)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报道,一段时间以来,假冒国企央企、知名民企和外资企业违法行为层出不穷,让一些企业苦不堪言又无可奈何。现在,这种态势有望扭转了。市场监管总局最新发布的《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规定》对假冒国企央企、知名民企和外资企业违法行为提出了针对性措施。

 

日前,华润集团发布声明称,有不法分子冒用“华润电力”“华润五丰”的名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从这份声明的落款时间来看,仅在2023年12月份,华润集团就先后发布了5份“打假”声明。不只是华润集团,去年以来,还有多家央企纷纷对造假者进行了公开“点名”。公开资料显示,2021年以来,国务院国资委先后公布了三批假冒国企名单,总计超过800家企业。

为何假冒企业特别是假冒国企央企的现象频频出现?中国企业联合会特约高级研究员刘兴国认为,虚假国企央企子公司的出现主要有两方面的动机:一是企图以国企央企的良好形象和信誉,骗取投资者与用户的信任;二是盗用国企央企的良好信誉,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表示,一些不法分子伪造他人身份证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假冒知名企业的现象多发,主要是因为与可能获得的经济效益相比,违法成本相对较低。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作出了罚则,比如‘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目前看,行政处罚的力度不是特别大,而相关行为本身存在隐蔽性等难度。因此,不法分子有冲动去实施违法行为来获取不当的利益。”李斌说。

为了有效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破解企业被冒名登记难题,强化对提交虚假材料责任人的惩戒,加快构建诚信守法的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营造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环境,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

针对企业身份被冒名的问题,《规定》提出当事人为企业的,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核验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进行身份核验;未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自然人应当进行实名验证,从源头进一步防范企业被他人假冒的问题发生。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行为鉴定难、鉴定贵的问题,《规定》明确,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撤销企业登记等决定。

中国互联网协会法治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胡钢分析说:“这个‘有关部门’包括的范围更广泛,比如国企的主管部门等,只要反映了真实的、现实的情况,其出具的书面意见就具有法律效力。市场监管部门就可以以此作为执法依据来开展后续的处罚,这样可以大幅度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同时也给被假冒的企业依法维权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渠道。”

针对部分中介代理协助或教唆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的不法行为,《规定》明确要求中介机构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应当标明其代理身份。不得教唆、编造或帮助他人编造、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不得以转让牟利为目的,恶意大量申请企业登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对于中介机构多次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中国企业联合会特约高级研究员刘兴国说:“《规定》通过加强资质审查,从源头上可以杜绝冒名注册的情况,严格规范企业登记代理行为,加强对中介代理机构的审查以及惩处,也可以形成威慑作用,倒逼代理机构不能造假,且作为代理方主动承担责任,确保被代理方的资质、信息是真实的。”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表示,新规从源头上切实防范企业被冒名登记的问题发生,加大对虚假登记的打击力度,这将有力解决企业在被冒名后遇到的实际困难,维护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李斌建议,有关企业也要加强自身内控管理,在面临侵权假冒事件发生时积极加入打假行列。

李斌说:“国企央企或者知名的民营企业等,涉及的公司层级比较多的集团公司,还要加强日常的规范管理。比如应该及时查看市场上有没有相关的主体用自己企业的字号来开展业务,因为这样的企业盗用央企名义进行相关市场交易后,一旦实施了违法行为,可能会对国企央企、知名企业的商誉造成负面影响。发现这样的情形之后,企业要及时进行进一步调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申请,同时收集证据,证明损失,提起民事诉讼。”

编辑:杜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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