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1月18日消息(记者任芳言)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交易实况》报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从总体上对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进行规范。

《办法》体现出怎样的监管思路?对行业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对此,记者采访了国投泰康信托研究院院长邢成。

为分级分类监管提供依据

《办法》设置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和业务转型五大评级模块,分别赋予20%、20%、20%、30%和10%的分值权重,并设定对初评得分及结果进行调整的若干因素。邢成表示,这对行业加速转型、信托业务回归本源有重要推动作用,也体现出清晰的政策导向。另外,《办法》提出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分类为差异化监管提供依据,有明显的联动性和同步性,避免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脱钩。

政策引导下行业分化将加速

《办法》将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6级,数值越大反映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比如,监管评级结果为1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较为健全,出现的问题较为轻微,且能够通过改善日常经营管理来解决,具有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监管评级结果为6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混乱,风险很高,已经超出机构自身及其股东的自救能力范围,可能或已经发生信用危机,个别机构已丧失持续经营能力,必要时需进行提级监管或行政接管。邢成认为,评级结果为1—3级的公司能获得监管部门赋予的一些创新资质,开拓新业务,而未达到相应评级的公司,其日常业务也会受到一定限制,甚至被叫停,因此信托公司之间的分化可能会进一步加速,强者将愈强,弱者会逐渐出局。

不盲目粗放地追求规模

《办法》新增了系统性影响评估章节,评估总分在85分以上(含)的为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邢成表示,一方面,这说明监管部门对信托资产特别是资产管理信托业务相关资产超过一定规模的公司,要加强监管、重点监管、贴身监管,使之大而优、大而强。另一方面,也体现出鼓励信托公司内涵式发展的监管思路,鼓励更多信托公司成为小而美、专而精的资产管理机构,而非盲目粗放地追求规模。

编辑:李岸
原创版权禁止商业转载 授权>>
转载申请事宜以及报告非法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010-56807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