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0月30日消息(记者任芳言)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交易实况》报道,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决定》,明确发股类重组项目财务资料有效期特别情况下可在6个月基础上适当延长,并将延长时间由至多不超过1个月调整为至多不超过3个月。对此,经济之声《财经态度》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刘彪。

为企业“减负”、降成本 活跃并购重组市场

刘彪表示,并购重组是上市公司资本运作的重要内容,发股类重组是并购重组最常用的交易方式,指的是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定向增发股份,用于购买资产。此次延长发股类重组项目财务资料有效期,目的是为企业“减负”、降低重组成本,也是为了与IPO“6+3”制度对应,有助于活跃并购重组市场。

刘彪解释,根据相关规定,报送重组申请文件时财报必须在6个月有效期内,但并购重组案件中,交易方案变动因素很多,甚至并购重组的中间价格都可能发生变化。以前出现类似问题容易前功尽弃,此次由可申请加期1个月变为可申请加期3个月,对上市公司来说,操作起来会更从容。

提供更灵活的博弈机制 提升并购重组效率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持续优化并购重组监管机制,出台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优化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落实好适当提高轻资产科技型企业重组估值包容性政策,进一步营造并购重组良好市场环境。

对此,刘彪表示,定向可转债也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重要方式之一,可转债兼具“股性”和“债性”,能够为交易双方提供更灵活的博弈机制,也有利于提高重组市场活力和效率。出台相关规则,优化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可有效促进上市公司产业整合、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关于提高轻资产科技型企业重组估值的包容性,刘彪表示,这意味着在传统财务指标体系上允许更多估值方案,有两个发力点:一个是独立财务顾问要持续发表督导意见,另外一个是可参考港股市场有关企业的“领航投资者”制度,在A股上市并购时,要求专业机构投资者先进行估值投资,发挥定价作用。

编辑:郭雨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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