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0月27日消息(记者唐婧)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环球新财讯》报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印发《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专家认为,此举有助于新业态从业人员获得更多元、更高质量的养老保障。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资金长期锁定用于养老保障目的,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年满60周岁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具有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等特点,是大众长期积累“养老钱”的新选择。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9月末,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承保保单合计63.7万件,累计保费81.6亿元;其中,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投保保单件数约7.9万件。

此次《通知》决定,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认为,《通知》进一步扩大了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机构范围,有助于新业态从业人员未来获得更多元、更高质量的养老保障。

王国军说:“实际就是要保障为新市民,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能够得到一个比较高一点的养老保障,因为这些在整个社保当中是比较薄弱的一块,所以把这一块的补上来,利于这些人未来有一笔比较不错的养老保障,同时也使我们的社会养老保障网更加宽泛,从而保证三个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落到实处。”

此次印发的《通知》对保险公司经营条件提出了较高要求,明确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偿付能力充足率、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等也应满足标准。此外,《通知》规定,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还应该定期确认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规定,并相应进行业务调整。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廖朴说,养老保险是一项长期业务,需要有耐心、有实力的保险公司长期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更要体现专门为养老服务的特性,因此监管部门对机构综合实力要求较高。

“监管总局要求保险公司在做养老保险业务的时候,必须要有相关的一个偿付能力的要求,就是说你现在收了保费没问题,你一定需要在未来几十年以后甚至100年以后,能够承担或是履行支付的义务,要不然的话我们后边这些消费者的权益可能会得不到保障。”廖朴说。

销售渠道方面,《通知》提出,在严格经营门槛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及接受其委托的商业银行通过官方线上平台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应当符合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要求,并满足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要求。王国军认为,这意味着,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可以在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自营官网、手机银行等直销渠道销售。

王国军说:“保险公司在网上销售要保证消费者的权益,他可以很方便地在网上购买,同时他的权益也可以在网上得到保障,对消费者而言是非常灵活的一种处理方式,他可以进行选择,按照自己风险偏好的变化和市场条件的变化,来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养老保险产品。”

此外,对于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购买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并且还没有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投保人,《通知》明确,如果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等方式,将养老金领取条件变更为国家规定的个人养老金领取条件,或在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为领取时产品账户价值。保险业专家、金石财策首席运营官邓伟认为,这样做可以增加养老金领取的灵活性,提升购买意愿。

邓伟说:“一个是它增加了产品的灵活性,因为原来是试点,所以产品规定的方式还是相对比较单一领取的方式。第二,原来跟个人税优养老,是没有考虑结合的,所以现在其实也是为了下一步跟个人税优养老来进行对接,能够有一个明确的政策指引。”

编辑:郑皓月
原创版权禁止商业转载 授权>>
转载申请事宜以及报告非法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010-56807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