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8月8日消息(记者卢海宁)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交易实况》报道,国家网信办8月8日就《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不得利用人脸识别技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大到智慧城市建设,小到解锁手机、移动支付,人脸识别技术已经渗透到生活的各个方面。这项技术存在哪些安全隐患?《征求意见稿》为个人信息保护划出了哪些“安全线”?经济之声《财经态度》采访了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浙江大学教授王春晖。

王春晖介绍,人脸识别是基于人的脸部特征信息进行身份识别的一种生物识别技术,在便捷背后存在着信息泄露和个人身份被盗用的风险,例如部分移动应用程序通过一揽子授权、“不授权不提供服务”等方式违规采集人脸信息等。而本次《征求意见稿》引入单独同意原则,意味着信息处理者必须就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单独取得个人的同意,不能通过一揽子告知同意等方式获取个人信息授权。

他同时表示,《征求意见稿》分别明确了义务性与禁止性规则。前者指的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后者指的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就宾馆、银行、车站、机场等经营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作出限制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的,应当优先选择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王春晖分析,人脸识别作为一种社交属性最强、最容易采集个人信息的生物识别技术,具有唯一性与不可更改性,一旦出现信息泄露,会对人身财产乃至公共利益带来极大危害,因此要警惕滥用人脸识别带来的隐患。

对于人脸识别技术的规范与发展,王春晖建议,应将个人信息安全置于更重要位置,优先考虑这项技术对法律、伦理道德与个人隐私的潜在危害,要通过立法与强制性标准制定实施来规制风险乱象,进而推动人脸识别技术向上向善、造福社会。

编辑:郑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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