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2月11日消息(记者夏青)银保监会官网11日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银保监会会同央行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有利于银行业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此次发布的《办法》,2019年4月30日至5月3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主要在四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分类资产的范围,将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排除在《办法》适用范围外。二是进一步厘清金融资产五级分类与会计处理的关系,明确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为不良资产。三是进一步优化部分分类标准,对交叉违约、重组资产等条款进行调整与完善。四是进一步细化实施时间与范围,合理设置过渡期,提出差异化实施安排。

在业内看来,此次发布的《办法》是影响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重磅新规。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说:“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基础,就是要始终确保有充实的资本,能够有效地吸收风险。所以基础是要做实资产的质量,做实的基础是要进行准确的分类。所以《办法》在金融机构当中,特别是商业银行,真正能够防住风险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之一。金融机构如果能够持续稳健的运行,整个经济的稳健运行就有保障。”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审慎处理资产指引》,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旨在增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

在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看来,征求意见四年后正式公布,对银行业影响巨大。关键变化是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贯彻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

董希淼表示:“《办法》拓宽银行风险分类的金融资产范围,将非信贷类资产纳入,实现对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全覆盖。提出以债务人为中心、以信用减值为核心的新的分类原则和分类要求,设定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从而使分类办法更符合巴塞尔协议等国际规则,更全面真实地反映我国金融市场变化和银行业资产风险的实际水平,将推动银行提高风险识别水平、做实资产风险分类,从而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如何理解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以债务人为中心并非不考虑担保因素。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单笔资产的担保缓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对于零售资产,考虑到业务种类差异、抵押担保等因素影响,银行也可以对单笔资产进行风险分类。鲁政委认为,相比以往,《办法》的可操作性更强了。

“如果在一家机构,比如有超过10%的已经变成不良,整个主体都应该变成不良。如果主体的融资有超过20%的不良,在所有的金融机构当中都应该变成不良,这样会变得更可操作。还有如何对债务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界定,过去对贷款5级分类管理办法的定性只是说了一下,没有一个非常量化的指标,而这一次说得很清楚,比如延期,逾期60天、90天、270天等分别划到哪一档。”鲁政委说。

银保监会表示,商业银行应按照《办法》规定,在持续稳健经营前提下,制订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全面排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尽快整改到位。对于新发生业务,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存量资产,应在过渡期内重新分类,实现按时达标。同时,商业银行要按照新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完善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优化信息系统功能,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披露,切实提升风险分类管理水平。

编辑:丁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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