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日前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已于2月26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该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要求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公共机构开展碳排放核算,制定并实施碳排放控制方案,落实减排措施,标志着湖南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迈入以碳排放控制为核心的新阶段。

在强化能源管理方面,公共机构须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配备和完善能源计量器具,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每年3月1日前向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公共机构须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超定额使用的要向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并及时整改。

为推动绿色转型,鼓励公共机构推广和应用节能降碳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对公务用车节能、节水护水、分布式光伏发电及充电桩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评价的内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须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浪费能源行为。(全媒体记者 刘乐 通讯员 谭少雄 石思)

编辑:黄珂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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