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经侦部门破获了一起大型合同诈骗案,涉及全国多个省份,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经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通过谎称自己在全国各地有专门的关系和渠道,能促成受害单位与相关公司达成项目合作,犯罪嫌疑人在未取得对方单位授权的情况下,仍然与受害单位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或居间合同,骗取受害单位的定金、居间费。

该案犯罪嫌疑人以虚构事实进行合同诈骗,涉及地广,案值巨大,影响恶劣,极大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警方逐步掌握了确凿证据,迅速将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悉数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对其涉嫌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在办案过程中,民警充分运用综合情报导侦手段,结合现有证据,进行类罪数据存量分析,针对同类型犯罪进行深挖,进一步扩线扩案扩人。通过深入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认识受害人后,自称有全国各地的背景关系,能通过关系促成受害人单位获得食堂经营承包权、超市经营权等业务。在取得受害人的信任后,犯罪嫌疑人伙同他人结成作案团伙,使用签订虚构的居间合同或合作协议书等手段,以项目保证金或居间费等名目诈骗受害人单位1000余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戴燕辉 杜晨)

编辑: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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