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检察发布5起刑罚执行监督典型案例

加强刑罚执行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肩负的重要职责。

在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检察院发布5起刑罚执行监督典型案例,展现检察机关如何做到纠正违法与保障权益并重,既通过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又彰显司法温度。

【案例一】

减刑考核期间屡次违规

检察监督推动撤销减刑

王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2年6月27日经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2023年11月,我省检察机关发现王某某作为罪犯在减刑考核期内存在借卡消费、违规传递物品、违反会见通信管理等问题,遂向王某某服刑的监狱制发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向裁定减刑的法院制发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监狱、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2024年3月26日,法院裁定撤销对罪犯王某某的减刑。

【案例二】

解决服刑人员家庭困难

保障刑罚执行

戴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八个月,但因需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妻子未能收监。检察机关在监督工作中,积极争取党委政法委支持,组织当地镇政府、派出所、村委会协商,通过相关帮扶政策,解决了戴某某妻子的生活问题,确保戴某某顺利服刑,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三】

依法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

及时化解企业燃眉之急

陈某原系某包装公司技术工程师,2023年12月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陈某留在某县看守所服刑期间,公司产品因技术原因陆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急需陈某回厂进行技术指导。陈某申请出所指导公司生产,未获批准。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在拘役期间遵守监管规定,表现良好,依法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其间如果回厂指导生产,能够帮助企业摆脱生产困境。检察机关于2024年3月27日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当月29日,看守所作出了批准陈某回家两天的决定。陈某出看守所后赶赴公司进行技术指导,帮助企业生产重回正轨,并如期回到看守所。

为进一步推动拘役罪犯“回家权”的保障,实现平等保护,该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拘役人员服刑期间回家的暂行办法》,依法依规传递更多司法温情。

【案例四】

开展巡回检察

依法查办相关职务犯罪

2023年5月,某地区检察院对辖区内某监狱开展常规巡回检察,发现该监狱民警张某收受罪犯亲属的财物、故意隐瞒罪犯在监内的严重违纪行为,致使多名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获得减刑或被提请减刑,张某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被判处刑罚。该监狱采纳了检察机关监督意见,对指出的相关问题追根溯源、规范整改、严肃问责、建章立制。

【案例五】

运用监督模型开展监督

助推社会治理

2023年6月20日,某县检察院监督发现,社区矫正对象余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因无证驾驶受到公安机关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余某某系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宣告缓刑的对象,已被公安机关吊销驾驶证。

该院运用自主研发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怠于履职法律监督模型”开展大数据核查,发现张某某等多名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期间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受到公安部门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社区矫正机构均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该院通过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均得到采纳。该监督模型现被多个基层检察院应用,共发现监督线索886条,成案64件,查办相关职务犯罪2件。(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周寿江 通讯员 陈鹏 朱晓华 实习生 阮雨涵)

编辑:左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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