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武汉9月30日消息(记者赵玲)近日,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湖北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规范药品网络销售与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活动,压实各方主体责任,筑牢药品安全防线,该细则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药品网络销售已成为公众购药的重要渠道。为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需求,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药监局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并发布了该《细则》,全文共五章四十八条,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监管措施等作出规定。
压实平台责任,强化源头资质管控
《细则》严格遵循“线上线下一致”原则,要求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线下实体资质和经营管理条件。药品网络销售批发企业须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或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网络零售主体则必须是实体药品零售企业(含单体和连锁门店),明确“无实体店不得网售药品”,确保销售主体可溯、可信。
对于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细则》要求其建立并运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配备足够的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履行质量管理责任。平台需对入驻商家进行严格审核和定期核验,并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对平台内商家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须立即制止、报告,并配合监管部门调查。
作为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代表,武汉慧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药九九B2B电商平台)负责人徐斌表示,平台严格对标新规,构建了“专业化、制度化、智能化”的资质审核体系。“我们配备专业药学人员,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对资质临期或存在风险的企业实时预警,甚至暂停交易权限,实现从准入到退出的全周期管理。”徐斌说。
规范处方管理,药师服务全程在线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处方药销售问题,《细则》要求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必须凭真实、可靠的处方销售处方药,并在处方审核通过前,不得展示说明书详情或提供购买服务。同时,严禁以买赠、抽奖、盲盒等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一律不得在网络销售。
武汉市民在药店买药(央广网记者赵玲 摄)
益丰大药房湖北分公司质量负责人吴青介绍,公司对入驻平台的互联网医院资质进行审核,确保处方合法有效。“门店药师或总部远程药师对每张处方进行人工审核,不合格的处方拒绝调配,并在平台主页公示药师资质,接受消费者监督。”
在信息公示方面,《细则》要求无论是销售企业还是平台,都必须在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资质证照、备案信息、投诉渠道等。药品信息展示必须真实、准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需区分展示,并对处方药进行显著风险提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筑牢供应链防线,强化追溯与风险防控
在销售凭证和记录管理方面,要求销售凭证(纸质或电子)需载明药品名称、生产信息、批号、规格、数量、价格、日期及销售方详细信息等。销售记录需完整保存供货方和购货方资质、电子交易、处方(如为处方药)、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1年,并明确要求线上与线下销售记录需区分管理,便于追溯和责任界定。
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流通中扮演“质量中转站”角色。武汉小药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华表示,企业通过智能供应链系统、高标准仓储和全程温控物流,构建了三道安全防线。“我们的目标是让线上购药拥有不低于线下的安全标准。”陈华说。
在监督管理方面,《细则》明确了省、市、县三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监管全覆盖、无死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和第三方平台服务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并可根据风险情况实施重点检查。同时,《细则》强调部门协作,要求与公安、卫健、邮政、通信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企业报告与平台备案程序、药品配送质量要求、数据记录保存期限、风险控制措施以及暂停网络销售等具体监管手段,为监管执法提供了清晰指引。
湖北省药监局监管执法人员江学孔认为,《细则》明确禁止以“盲盒”形式销售药品,并要求近效期药品需在展示页面告知顾客有效期截止时间,防止消费者误购误用。该《细则》的出台,标志着湖北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管进入了更加规范化、精细化的新阶段,有助于净化网络药品销售环境,为公众便捷、安全地获取药品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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