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海口4月3日消息(记者 付美斌)4月1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印发了《海南省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和处理措施,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近年来,随着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快速发展,服务效率显著提升,有效支持了缴存职工的合理住房消费。然而,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实施的骗提骗贷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广大合规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表示,为有效遏制和打击骗提骗贷行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亟须制定一部统一、明确、可操作性强的专项处理办法。出台《办法》是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必要手段,是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
《办法》共五章二十五条。其中,第二章为骗提、骗贷行为的认定。详细界定了骗提、骗贷行为的具体情形。主要类型为通过利用虚假材料及信息、隐瞒真实信息,虚构住房消费行为,以及虚假承诺等方式实施的各种行为;第三章为骗提、骗贷行为处理。规定了发现疑似行为线索的处理措施、立案调查取证程序,以及作出处理决定等程序,保障程序公正;同时规定了对确认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措施。
对于骗提骗贷行为,《办法》规定了对当事人及协助执行人可采取的处理措施:包括批评教育、责令限期退回骗提骗贷金、向单位通报当事人行为、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按规定上报违规行为信息等通用处理措施。
同时,分类对不同的违规行为采取特别处理措施:存在骗提住房公积金情形的,经省住房公积金局出具限期退回法律文书,拒不退回的,在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少于未退回骗提金额前,不得办理部分提取(对冲还贷、因大病致困提取除外)和离职提取;账户余额超过未退回骗提金额的,仅可在超出未退回骗提金额范围内办理提取业务。
对于骗贷行为,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计算贷款次数,贴息贷款的情况可中止贴息,并保留贴息损失的追偿权,结合当事人退回骗贷资金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于未退回骗贷资金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已退回骗贷资金的,降低10%的可贷额度;灵活就业人员实施骗提骗贷行为拒不改正的,整改前不再享受缴存补贴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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