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予以修改后重新发布。
此次修订将《意见》有效期改为3年。其中明确了4种“一户”认定情形,梳理了3步“一宅”认定流程,并提出多户合并建房每户可认定为“一户一宅”。
《意见》将在加强全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规范化、品质化、法治化,满足村民住房需求,提高村民居住水平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明确5项
“一户一宅”负面清单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推动农村住宅建设规范化管理、便捷化服务。《意见》适用于规范广州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和村改居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管理。
根据《意见》,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认定“一宅”,需由村民自行申报,村委公示、出具意见,镇街审核确认。
五种情况下不可认定“一户一宅”。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存在“一户多宅”情形的;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已视为多户合并建房,并认定“一户一宅”的每一单户;违反“建新拆旧”政策,未将旧宅基地退回给集体经济组织的。
《意见》按建成时间分阶段规定确权登记条件及程序,同时明确了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存量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原则。
置换城镇住房总面积
不超过280平方米
《意见》按农村宅基地建房、村民集中住房、置换城镇住房三类,分别明确建设标准。
对于农村宅基地,建筑面积不大于280平方米。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各区可根据辖区实际制定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控制标准。
对于村民集中住房,每户村(居)民可以选择1套或者多套,每户总申请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80平方米。可预留部分住房作为本村新增分户申请住宅时使用,严禁出售给本村以外的人员或组织机构。
对于宅基地及住房置换城镇住房,置换总面积最多不超过280平方米。各区人民政府可以在省、市规定的宅基地建房面积标准以内确定置换标准。
《意见》提到,对于暂未纳入城市更新三年行动计划、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按照村庄规划要求,落实“建新拆旧”和零星建房管理,优化村庄规划布局和风貌管控要求,彰显岭南特色。
对于暂未纳入城市更新三年行动计划、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或村改居区域,新增分户住房可通过建设村民集中住房或联排式住宅解决,不得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有证存量住宅可以加建、原址重建或改建。
对于已纳入城市更新三年行动计划的村庄或村改居区域,改造实施方案已经批准的,按照市城市更新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在城市更新改造策划和实施方案中衔接落实村(居)民住房需求,建设村民集中住房;改造实施方案未批准前,允许进行危房原址重建。(记者 李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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