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0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玻璃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玻璃窑炉未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结合该市业务主管部门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2万元。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第十一条规定:“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该公司的玻璃窑炉属于有限空间,但该公司未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来源: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编辑:罗晓英
更多精彩资讯请在应用市场下载“央广网”客户端。欢迎提供新闻线索,24小时报料热线400-800-0088;消费者也可通过央广网“啄木鸟消费者投诉平台”线上投诉。版权声明:本文章版权归属央广网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转载请联系:cnrbanquan@cnr.cn,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
长按二维码关注精彩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