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将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是犯法的,但是想到在家躺着就能挣钱,便没有去考虑后果,现在后悔为时已晚。”王某在法庭上懊悔道。

日前,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人民币。

2023年1月2日至12日,被告人王某提供自己注册的公司对公账户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资金走账,从中非法获利10000元。经鉴定,该账户于2023年1月9日至12日收到网络犯罪活动转入资金5908466元。

“帮信罪”是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一种新型网络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就属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业务帮助”,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信罪”。鉴于归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在此,将乐县人民法院法官提示,“帮信罪”听起来仿佛很陌生,但实实在在发生在我们身边,在近年来的刑事起诉罪名中,帮信罪位列第三,仅次于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广大市民要牢记,各类实名制办理的电话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工具严禁外借、转卖。(周华)

编辑: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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