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4月14日消息(总台中国之声记者孙莹)开展重点水域禁捕工作,以及定置休禁渔期,是推动相关流域生态保护、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措施。非法捕捞会造成哪些危害?所造成的生态损失如何计算?如何赔偿?总台中国之声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

 

非法捕捞遇到公安渔政联合执法

电视剧《江河之上》中,公安民警和渔政部门夜间巡逻,恰好赶上渔民海阿平等人正在非法捕捞鳗鱼苗。看到执法船靠近,海阿平迅速逃到小船上,向岸边的小屋逃窜。刚坐下,执法人员就追进门来。

【剧情回顾】

民警:你叫什么名字?

海阿平:我叫海阿平。

民警:这是什么东西?

海阿平:这是鳗鱼苗。

民警:鳗鱼苗。好,人赃俱获。

海阿平:这不是我捞的,我就是来找朋友玩的,就在这里打了个盹儿,我朋友买烧烤去了。真不是我捞的。

【看剧有疑】

剧中,以海阿平为首的二十人,在陵江的禁捕期内,用网眼极小的所谓“绝户网”非法捕捞、买卖鳗鱼苗八万余条,这样的行为将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生态资源损失如何计算?

【法官释法】

记者:剧中,海阿平面对公安和渔政的联合执法,落荒而逃,显然他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有主观判断,非法捕捞,是违法犯罪行为。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张晓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是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处罚。

记者:2021年1月1日0时,长江流域重点领域正式进入“十年禁渔期”,开启“休养生息”模式,黄河流域今年的休禁渔期是4月1日至7月31日。但仍有人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非法捕捞,由此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如何评估?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孟阳:生态环境是一个整体,牵一发而动全身,对其中水、土地、生物等任何要素的损害都可能造成连锁负面反应,导致生态服务功能的丧失。并且,生态环境问题本身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和扩散性,当下和当地的生态受损往往会延伸到未来,触及到其他地域。因此,在评估生态资源损失时,我们需要看得更深、想得更远,不仅要计算显而易见的直接损失,还需考量生态环境受损后生态系统功能减弱的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要赔偿

【剧情回顾】

罗远:检察院给的赔偿建议在550万元左右,考虑到犯罪的恶劣程度和社会的负面影响,我们可以主张按照鳗鱼损失的2.5倍来算,也就是600万元左右。

聂文:我同意。

林海岚:我也没意见,可以通知检察院开庭了。

【法官释法】

记者:剧中,非法捕捞产生的直接损失按照非法捕捞物的价值来确定,间接损失如何计算?

张晓婷:间接损失要综合考虑了非法捕捞的时段、区域、工具等因素。具体而言,非法捕捞者所用的捕捞工具是网眼很小的张网,在收网拉扯过程中会损害其他水生动植物和河床。犯罪时间是在禁捕期,正是包括鳗鱼在内的水生生物繁殖的重要时段,捕捞行为造成水生生物数量、种类减少。捕捞地点位于陵江入海口,是鳗鲡的洄游通道,影响了种群繁衍。因捕捞行为严重影响了水域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酌定按鳗鱼资源损失价值的2.5倍计算生态资源损失。

记者:孟阳进一步强调,依据法律规定,如果使用电、毒、炸等严重破坏资源环境的方式,或者禁用渔具从事非法捕捞的,应同时开展间接损害评估,主要评估水生生物生长发育受阻、繁殖停止和栖息地破坏等方面损害量。

孟阳:水生生物生长发育受阻和繁殖停止的损害量,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三倍计算。水生生物栖息地破坏的损害量,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两倍计算。

捕捞、收购、贩卖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剧情回顾】

辩护律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方当事人作为收购一方,与捕捞一方之间不构成共同侵权。捕捞行为在前,收购行为在后。在捕捞行为完成之后,其损害结果就已经发生。因此本案的损害结果与收购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请合议庭考虑。

公益诉讼起诉人:没有收购行为,非法捕捞所得没有办法转化为直接利益,买卖双方构成的闭合利益链,是市场事实。因此我方坚持主张买卖双方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看剧有疑】

剧中,因非法捕捞而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600余万元,由谁承担?由实施非法捕捞行为人承担,还是收购者也要承担?一度成为法庭争议的焦点。审判实践中,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法官释法】

记者:剧中案例正是现实审判实践的真实写照。2019年10月18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敲响了成立后的“第一槌”,审理的正是“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此案判决系首例判令从捕捞、收购到贩卖长江鳗鱼苗“全链条”承担生态破坏赔偿责任的案件。

各地司法机关在办案中通过原态修复、代偿修复、替代修复等多样化的生态修复方式,推进生态修复落到实处。

张晓婷:生态环境司法审判的最终目的是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这要求我们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调查和评估中寻找生态修复的“最优解”,而不是机械办案,简单地一罚了事、一赔了之。

【法眼提示】

本期法眼提示,“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这是老祖宗对后人的告诫。生态环境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与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切莫心怀侥幸,以身试法。

编辑:丁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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