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滁州10月30日消息(记者徐秋韵 通讯员温仕兵 程文国)为坚决打击违法处置厨余垃圾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10月30日,滁州市琅琊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对一家企业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以来,滁州市在生态环境领域查处的企业违规处置厨余垃圾首起典型案例。
今年9月,该局三官中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一家环保科技企业在某食品公司厂区内开展保洁作业时,未经许可擅自转运废弃鸡爪、废卤料等厨余垃圾,并转卖给某油脂公司用于饲料加工,该行为涉嫌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实施无害化处理。9月11日,中队立案调查查明,该企业与食品公司仅签订《废品回收协议》,协议范围不含废弃鸡爪、废卤料,双方既无厨余垃圾收运处置书面协议,也无相关口头约定,食品公司并未同意其转运该批厨余垃圾。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鉴于该企业系初次违法,无同类违法前科,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厨余垃圾未引发食品安全问题,也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10月30日,该中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134元,并处10万元罚款。截至目前,该案整改及处罚已全部执行到位。
下一步,该局将持续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普法宣传,用好以案释法、以案示警方式,加大厨余垃圾收运处置全链条监管力度,常态化开展巡查检查,推动全区厨余垃圾规范收运,实现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严厉打击将厨余垃圾违规交由无资质主体处置等各类违法行为,督促相关市场主体落实主体责任,切实筑牢辖区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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